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
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军用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
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
下简称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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