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询问调查笔录 第 1页,共 2 页
案 由: XX饭店涉嫌引起疑似食物中毒案 调查地点: XX地点XX饭店
被调查人: 职务: 民族: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地址:
调查人: 记录人: 监督检查类别: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我们是 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的执法人员 、 ,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 《行政执法证》 ,请你过目。
问:你是否看清楚? 答:你们的执法证我看过了,没有疑义。
我们依法就 你单位疑似食物中毒 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你也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问: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答:不申请回避。
问:你有如实接受调查的法律义务,如有意隐匿违法行为或故意作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明白? 答:明白,我会如实回答调查询问。
调查记录:
问:请你介绍下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答:
问:
答:
问:
答: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本人所述一致。
被调查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调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字。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1页,共1页
检查事由: 石家庄市永盛堂药店销售复方丹参滴丸有关情况 被检查单位(人): 石家庄市永盛堂药店 检查地点: 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8号石家庄市永盛堂药店门店、仓库、财务室 李华 联系方式:18687867878
检查人: 李静、杨小梅 记录人: 杨小梅 监督检查类别: 药品经营检查 我们是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的执法人员 李静、杨小梅 ,执法证件名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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