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用水,停止或限制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生产用水。暂停洗车、绿化、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凡有水可提的地方,要因地制宜临时打井、建站,解决抗旱水源,有计划的启动自备井。无水源的旱片死角可大力推广使用旱地龙,地膜覆盖等农业措施,人畜饮水特别困难的地方,要组织送水。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
平原地区地下水埋深浅,发动群众临时打井,简便易行,可解决一定问题。有水源的地方可临时架设抽水机具抗旱;充分发挥人饮工程的作用,水源仍困难的,要组织消防部门,抗旱服务队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实行临时送水。结合防雹减灾进行人工增雨。
稻田推行浅水勤灌、浅晒深湿、浅灌深蓄等节水措施,避免大水漫灌,水源极短缺时,可改水田为旱田,种植旱作农业。有养鱼的塘库,要妥善处理好养鱼与放水抗旱的关系,兼顾各方利益。
5.8 信息报送和处理 5.8.1 信息监测
旱情防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各镇(街道办)、县防抗旱指挥部要确定辖区内有关防抗旱突发事件的种类和地区,制定相应的数据监测制度,对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进行监测并建立数据库,做到有效监控,及时维护更新,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5.8.2 信息汇总和报告
各镇(街道办)、县防抗旱指挥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对本辖区可能发生旱情信息的分析汇总,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的原则,迅速将情况上报县防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于各类旱情突发事件及可能导致的各种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防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臵行为进行举报,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报送本级防抗旱指挥机构。因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向上级防抗旱指挥部报告。
3、县防指办公室接到重大的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政府防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5.8.3 信息处理
县防指负责组织全市防旱预警信息、旱情、工情、灾情及洪涝灾情等信息的实时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旱情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8.4 信息发布
1、防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全县性的旱情及防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向有关部门发布;涉及干旱灾情的,由有关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各镇(街道办)信息发布可参照县信息发布形式发布。 5、新闻发布
⑴防旱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省和**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县防旱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⑵实行防旱抗旱新闻发言人制度,正常值班和蓝色四级时由县防指新闻发言人,其它预警状态时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分别发布有关旱情及防旱工作信息。
⑶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宣传防御特大干旱和自救的基本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抗旱救灾的成功事例和好人好事。
5.9 指挥和调度
各级防旱抗旱指挥部是防旱的调度指挥机关,各级防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根据预案组织防旱配水。发生重大旱灾后,上一级防旱指挥机构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10 抗旱救灾
对发生干旱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臵,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群策群力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5.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1.1 安全防护
1、各级政府和防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和抢救伤员必备的药品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策,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干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送水工作,让灾区喝上清洁安全的水。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防止人、畜进入饮用被污染的水源,根据先救人、后保苗的原则。
5.11.2 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旱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站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5.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特大干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旱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上级防旱抗旱指挥机构。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臵,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旱救灾。
5.13 应急结束
1、当旱情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宣传紧急防旱抗旱结束。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旱期结束后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学或者作
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紧急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臵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蓄水基础设施。
4、防旱应急中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应加固或恢复。
5.14 预案终止后的调查和总结
事发地防旱指挥机构在预案终止后,适时成立事件调查小组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事件后果并收集有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灾后评估,报县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处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起草总结报告报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应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报送县防旱抗旱指挥部和当地党委政府。
第六章 抗旱效果评价与善后工作
6.1 抗旱、救灾效果评价
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镇要在抗旱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抗旱工作总结,全面进行抗旱效果评价,积累经验,寻找不足,并及时向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总结报告。
当发生严重与特大等级旱灾时,旱灾解除后,受旱镇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行政负责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灾害损失的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综合提出灾害评估报告,报送县政府与防汛抗旱指挥部。
6.2 抗旱善后工作
发生严重的特大等级旱灾的镇人民政府,在按照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救灾帮扶措施。同时,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灾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救灾。对灾区重大疫情、灾情实施紧急处臵,防止传播蔓延。
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第七章 附则
7.1名词解释
(一)墒情:作物根层土壤中含水量多寡的情况。
(二)连续无雨日数:在一个时段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通常日降雨量<5mm称无有效降雨)
(三)降水量距平值:某一计算期内降水量与多年同时期降水量之比。 (四)受旱面积比例: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五)成灾面积比例:作物受干旱影响而造成不同程度减产的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六)减产成数:作物受旱减产损失量与正常产量之比。
(七)绝收面积:作物颗粒无收或基本上无收的受灾面积。一般减产八成以上即认定为绝收。
(八)农田水分盈缺值:作物生长期内或生长期内的一定阶段降水量与作物需水量的差值。
(九)土壤相对湿度:土壤含水量与田间持水量比值。在播种期土层厚度按20cm计,在生长期土层厚度按60cm计。
7.2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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