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禁止单独组织考试确定分配生资格,禁止面向已具有分配生资格的学生再次组织选拔性考试。
11、禁止未经批准跨市州招生。 12、禁止委托社会中介和个人招生。 13、禁止各类有偿招生。
14、禁止录取不具备录取资格的考生。
15、禁止中职学校或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未包含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普通高中学生。
16、禁止初中学校或教师干预、替代学生填报志愿。 17、禁止为没有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办理学籍。 18、禁止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换。
19、禁止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
四、营造安全环境 1、禁止使用D级危房。
2、禁止使用维修加固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校舍。 3、禁止在建筑阴影区和自然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修建学校。 4、禁止在学校周边建设有污染、危险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企业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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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禁止在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200米内设置娱乐、上网服务、彩票点、油气站等场所。
6、禁止在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50米内设置集贸市场、垃圾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等场所。
7、禁止通信、电气油等公共管道铺设穿越学校。 8、禁止在配备的设施设备中使用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材料。
9、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资加工制作食品。
10、禁止采购和使用无食品标签、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及超过保质期的米、面、油等食品原料和食品。
11、禁止购买无检疫证明的鲜、活、冻禽及其产品,禁止自行宰杀加工未经检疫的家禽、家畜。
12、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3、禁止提供腐败变质、高风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14、禁止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15、禁止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
16、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水电、消防管路和阀门,禁止校内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
17、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18、禁止学生宿舍使用明火、煤炉、大功率取暖器取暖。 19、禁止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给学生贴上“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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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标签,禁止使用任何可能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仪器设备。
20、禁止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21、禁止占用疏散通道。
22、禁止将安全出口和教室、实验室、宿舍等安全门上锁或堵塞。
23、禁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 24、禁止学生私自离校。
25、禁止未经学校同意的无关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26、禁止未经宿管人员许可,包括老师和家长在内的男性进入女生宿舍。
27、禁止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8、禁止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担任教职员工。
29、禁止宣传暴力文化的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进入校园。
30、禁止在校园吸烟。
31、禁止校内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加工制作食品。
32、禁止校园超市经营“三无产品”、“五毛食品”或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学生用品。
五、强化师德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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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医学类等管控专业,需提供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审批设置专业目录外医学类专业。
3、从2007年起,停止中等中西医结合专业招生,原则停止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中等职业教育中的中医相关技术类专业,不以培养执业(助理)医师为目标,其毕业生取得的学历不作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从2013年起,原则上不再新增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的中职学校。
五、校企合作
学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给合作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也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变相转包、分包给合作企业。确需向合作企业支付成本费用的,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学校承担相关费用,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六、职教教材
严格把好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准入关,坚决杜绝盗版盗印或自编的各种劣质中等职业教育有关教材进入课堂,学校要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或教育部推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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