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禁止在职教师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6、禁止在职教师替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或向招生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学生信息;
7、禁止让学生家长和学生代替教师批改作业、试卷; 8、禁止教师课堂内容课内不讲课外讲;
9、禁止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10、禁止参加“谢师宴”;
11、禁止挪用食堂资金和侵占学生利益,教职工在食堂就餐陪餐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12、禁止借教学与活动之名向学生推销体育、艺术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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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等行为;
13、禁止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4、禁止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15、禁止使用教师培训经费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16、禁止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17、禁止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并获取回扣;
18、禁止异地部门、学校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19、禁止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20、禁止使用欢迎标语、组织迎送活动和举办专场文艺汇报表演;
21、禁止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 22、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四、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1、禁止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 2、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
3、禁止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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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5、禁止以中考成绩评价教师;
6、禁止随意组织考试,小学每学期统一考试不超过1次,学科不超过3门,初中每学期统一考试不超过2次,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要求;
7、禁止举行书法专门考试和等级考试;
8、禁止举办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
9、禁止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不得收取与之相关的活动费、报名费和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组织培训和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
10、禁止承认违规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成绩和结果;
11、禁止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活动。
五、营造和谐安全环境
1、禁止在建筑阴影区和自然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修建学校; 2、禁止使用D级危房;
3、禁止在学校周边建设有污染危险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企业和设施;
4、禁止在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200米内设置娱乐、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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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彩票点、油气站等场所;
5、禁止在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50米内设置集贸市场、垃圾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等场所;
6、禁止通信、电气油等公共管道铺设穿越学校; 7、禁止在学校配备的设施设备中含有禁止使用的有毒材料;
8、禁止学生宿舍使用明火、煤炉、大功率取暖器取暖; 9、禁止将教室、实验室、宿舍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门上锁或堵塞,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10、禁止宣传暴力文化的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进入校园;
11、禁止未经学校同意的无关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12、禁止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有精神病史人员担任教职员工;
13、禁止未经宿管人员许可的男性进入女生宿舍; 14、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15、禁止将晚离校低年级学生交与无关人员; 16、禁止学生私自离校;
17、禁止在网络传播有关学生个人及家庭的信息; 18、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水电、消防管路和阀门;
19、禁止学生乘坐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及非法运营的车辆上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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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禁止学生在无成年人陪同下野外游泳;
21、禁止未满12周岁学生骑行自行车在公路上行驶; 22、禁止招标、采购和使用无食品标签、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及超过保质期的米、面、油等食品原料和食品;
23、禁止购买无检疫证明的鲜、活、冻禽及其产品,未经检疫的家禽、家畜不得自行宰杀加工;
24、禁止校内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 25、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资加工制作食品; 26、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7、禁止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8、禁止提供腐败变质、高风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29、禁止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30、禁止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
31、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从事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托餐服务;
32、禁止在校园吸烟;
33、禁止校内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加工制作食品;
34、禁止校园超市经营“三无产品”、“五毛食品”或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学生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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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禁止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 36、禁止向学生收取饮水费。 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1、禁止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有偿服务或商业活动; 2、禁止用节假日等课后时间组织学生补课; 3、禁止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4、禁止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
5、禁止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收费;
6、禁止公办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7、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8、禁止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9、禁止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
10、禁止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11、严禁学校在学生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12、禁止强制学生购买校服,并代收校服费;
13、禁止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打造“豪华校”“重点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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