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原因
从客观上,一是农业税取消,带来了农村土地相对增值,种地的比较效益和积极性提高,“非农业”户口返乡种田,争地现象突出,从而带来矛盾纠纷。再就是村级债务偿还,因取消农业税,再也不能以地逐年扣除费用来偿还了,其他方面村级又无能力,造成一些问题的发生。二是土地承包30年不变,造成大部分村庄“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重新调整土地的做法不符合上级要求,一旦调不好,反而会激化矛盾,造成乡村干部矛盾心理和惧怕出事心理。三是政策性遗留问题难处理。如对“8023”部队、对越自卫还击战复退人员,上级没有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对现在他们要求的问题无法答复;再是原来安置的“商、粮、供”等好单位人员,现在由于政策性调整,多半下岗无业,造成生活无着落,再就业问题很难照顾。四是有些政策落实有困难。比如现在村级换届中的村委会直选,在目前广大群众政治、法制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村级家族观念强的前提下,单纯依靠直选,不是造成走过场,就是把村级选乱,乡村落实上级政策有顾虑。五是法律程序内的“执行难”仍尤为突出。有的判后执行无财产、无当事人可执行,又要严格依法办事,造成当事人打赢了官司见不着钱,致使多次反复或越级上访。
从自身和主观角度讲,一是个别村级政务、财务公开的力度不够,群众因不明真相,造成猜疑和误会,聚集成了干群矛盾;二是部分上访群众的政治、法律意识差,光讲权利不要义务,一有事不是依法办事,而是越级直接找领导人,或是聚众施压,认为越找领导越容易办成事,闹得越大得到的利益越多;再就是有一部分人,纯就是无理取闹,把上访作为一种职业,抓住各级怕出事和花钱买平安的心理,得寸进尺,不管有理无理,动不动就向政府施压。三是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方法、方式有待于进一步转变和提高。有的矛盾是由于自身处理的不到位,有的是一味推拖,有的基层干部掌握的政策法律不全面、不透彻,尤其是新出台的国家政策,造成“老法不顶用,新法不会用”。四是乡村两级应对社会矛盾的财力有限,无能力、没条件完全达到上级要求的标准,在这方面对待当事人又有理亏的一面,只能靠逐级做工作,征得对方谅解来解决问题。五是个别村庄由于班子软弱或瘫痪,造成全村的风气不正,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发挥得不够,有的为了泄私愤,甚至幕后操纵群众闹事上访;有的村庄有相当的群众信奉“门徒会”等邪教;这里既有法制教育的因素,也有重点打击处理的问题。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本着“标本兼治、多管齐下,齐抓共管、坚持不懈”的原则,从多方面进行应对,努力从源头、从根本上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1)教育引导,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
今年是我国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我们应该在总结前四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更新观念,改进方式,切实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体来说就是要突出三个层次,即广大群众、基层干部、政法干警。一是针对当前人们的“断章取义”现象,加大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力度。在同乡镇一些主要领导同志座谈的时候,他们提到,大多数群众在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往往注重与他们相关的利益和事项,而忽略与他们相关的义务与责任这一现象。要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一方面加强政策宣传,以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走访中,我们发现一些问题是由于群众不了解、不理解政策、法律法规造成的,这说明我们有关部门及基层基础工作未做到家,宣传不够。在每一项政策实施前,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宣传工作,使群众真正明白,从而理解并主动配合政策施行。同时各级各部门要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上级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要配合“五五”普法,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群众的自我约束能力,使群众逐渐能自觉通过合法渠道有序解决矛盾纠纷。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其形式和途径也要多样化,(一)是以案说法,在调处矛盾纠纷中,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排查走访讲法,镇村干部在走访调查和排查矛盾工作中向群众讲法,达到干部走到哪里,法律就宣传到哪里;(三)是集中培训普法,政府应组建法制宣传团,逐村进行法制宣传,各村委结合农村实际至少每年一次集中培训普法。二是针对基层干部工作作风不规范、影响干群关系这一现象,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当前少数基层干部在开展工作时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尽管不再动粗玩硬,但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不注重法律程序违规操作仍存在,从而为少数不法群众上访提供“把柄”,造成许多不应该发生的问题。要加大对基层干部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活动。三是针对政法干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推进执法规范建设。在每年的涉法涉诉上访过程中,有不少是反映政法干警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因此今年要加大政法干警的执法档案建设,进而推进规范执法行为建设,提高广大政法干警的执法水平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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