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制不完善。由于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尚待进一步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还没有形成,缺乏集体的、民主的决策机制和严格的管理、监督机制,造成经营管理权力过于集中。
3.制度不到位。有的供电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制度还很不完善, 效能监察执行和监督制度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制度甚至朝令夕改,当作摆设,供上级检查用。效能监察的随意性、想当然现象还普遍存在。
三、解决方法刍谈
1.建立规范、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现有管理体制下,大多数供电企业特别是区域供电企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要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产管理与生产经营分离,使国企产权明晰化、具体化、责任化还很困难。但我们可以积极尝试在以“省为实体”原则指导下建立相对规范和完善的公司“准法人治理结构”,使区域供电企业的产权关系和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权、责、利的关系相对“明晰”,这样就能够有效地防止企业管理者的短期行为,让经营者处理好“监察”与“效能”的关系,使之认识到“监察”是对经营者规范经营的一把尺子,“效益”是经营者管理水平的结果,促使他们把“企业效益最大化”与个人利益有机结合,推动国企健康、有序地发展。这是开展好效能监察,从源头治理腐败的根本前提。
在具体工作上要提高全员对效能监察的认识,尤其是使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开展效能监察是新形势下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对于监督和完善企业管理,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提高效率、效益等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形成“行政挂帅、党委保障、监察部门协调工作、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的局面。
2.建立决策民主、权力受控的管理运行机制。首先有效控制生产经营决策权。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建立权力受控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对重大的经营活动进行集体、民主决策,防止一人说了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促使其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着实起到积极作用,该《规定》是效能监察人员在对管理决策进行监察工作时的有力政策依据,目前关键是确保国企领导干部掌握精神实质,规范决策程序和行为, 促使其行使好手中掌握的权力;同时,切实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和过程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其次有效控制管理执行权。针对有些部门、个人权力过于集中而滥用等问题,开展效能监察,建立相对分权的权力制衡机制。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离”,做到横向上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约;纵向上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若干程序、步骤和环节,每个环节各司其职,责任明确,互不干预,相互制衡,杜绝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针对专项工程效能监察建议,庆阳公司先后两次修订完善《工程管理办法》、《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形成了工程、物资招投标管理上的“马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分段式管理、运行机制,使权力部门受到有效制约,多年来未发生一起违纪、违规事件。
效能监察要围绕经营管理中心、规范立项,整个工作要纳入公司全盘工作的整体部署之中,统一安排、统一考核、统一落实。坚持做到“围绕一个中心,做到五个结合”。“围绕一个中心”就是所立的效能监察项目要围绕企业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着眼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个目标。“五个结合”即坚持教育与预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廉政和勤政相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工作中注意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通过信访举报掌握的情况,针对那些无视有关规定、有禁不止的问题,主动介人,组织协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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