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设置机构,调整警力布局。根据缉私警察的特点,在现有侦查支局的基础上,克服其“机关化”倾向,改支局为支队建制,将支局内的非业务部门如办公室和政工科合并改为政秘科或综合科,增设情报科和查缉中队,将其建成一个真正的战斗实体,使之成为打私斗争的尖兵。为便于管理,在条件许可前提下,市区内的支局集中办公,使分局能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优势警力,应付重特大案件和其他紧急情况。与此同时,还要调整现有警力布局,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和业务部门,保证一线的警力,服务于案侦工作。
(三)改革财务制度,力争保障有力。一方面要积极争取海关的支持,对现行缉私警察财务制度,紧密结合侦查工作的实际进行改革,既保证充足的办案经费,又要开支项目合理,真正体现公安财务工作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更好地为案侦工作服务;另一方面,在经费和装备投入上向基层倾斜,向走私犯罪案件多,侦查业务工作量大的支局倾斜,不搞一刀切,真正做到保障有力。
三、在警务方式上,由“被动反应型”向“主动先发式”转变
缉私警察的警务工作就是打击走私犯罪。由于深圳关区毗邻港澳,进出口业务量大,监管任务繁重,是走私与反走私斗争的前沿阵地。坐堂等案、就案办案、就案结案的现象客观存在。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业务基础工作,主动发现线索,侦破走私案件。随着走私活动由公开走向隐蔽以及历史遗留案件的逐步清理,如果不与时俱进,进行警务方式的改革,不主动出击,打击和防范走私犯罪,我们就不能在真正意义上贯彻新方针的实质精神.
“主动先发”的警务方式,就是拓展侦办案件的职能,把防范、威慑、控制等功能纳入工作内容,把基础工作作为走私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挖掘有限的警力资源,一手抓侦办案件,一手抓业务基础工作,对走私犯罪形成主动进攻的态势,要推进这种警务方式的转变,就必须:
(一)大力加强以情报为中心的业务基础工作。加强走私犯罪侦查基础工作是缉私警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的重要保证。据统计,我们自侦的案件,有94%是通过情报侦破的。随着打击走私力度的加大,走私犯罪已由公开转为隐蔽,方式、方法由单一变为灵活多样,增加了缉私工作的难度,如果我们在坚持打击的同时,没有辅之以扎实有效的基础工作,就会出现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只有把以情报基础建设为中心的业务基础工作加强起来,才能为打击走私犯罪提供目标、方向和条件,才能牢牢把握打私工作主动权。各职能部门要把情报基础建设当作大事来抓,取得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的支持,一方面积极建立辖区非设关码头、监管现场、监管企业、报关行及报关员资料库;另一方面结合走私犯罪的特点,加强专案特情、阵地控制特情、境外特情的物建、管理和使用,同时还要加强基础调研,掌握走私动态;建立犯罪嫌疑人及案件资料库,最终建立完整的走私犯罪情报资料体系,为走私犯罪侦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积极稳妥推进案侦改革,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效率。逐步对侦查分局现行的侦、审分离的案侦模式进行改革,把法制部门的预审职能分离出来,归入侦查部门,实行“侦审合一”。将侦查部门以探组、警队等形式分成若干个战斗实体,给予相应的警务保障,同时,实行法制部门的案件审核把关,加大法制监督力度,保证监督到位。通过案侦模式的改革调动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变“要我干”为“我要干” ,增强民警的责任感,以此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从机制上完善与内、外各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内外联动,真正形式打私合力。一方面,积极主动与地方公、检、法、工商、边防等部门的联系,在具体的执法程序与执法环节上与之建立切实可行的业务协作机制;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与海关其他部门的合作,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手段,发挥打击走私的整体效能。从缉私警察的角度来说,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求大同、存小异”,主动沟通配合。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在侦办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舆论工具的导向作用,宣传我们的工作实绩,既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群众,又能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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