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民警对如何充分发挥劳动的矫治作用理解不深刻,对不同类别的罪犯不能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对策,对重点犯、顽危犯、特殊犯教育转化的手段、方法不多,甚至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绕着走的现象;不少民警没有掌握心理矫治这一促使罪犯本质改造的手段;个别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常挂嘴上,实际工作中则凭经验、凭感情甚至凭人情办事。
协调发展意识不足。在从严治警的背景下,一些民警产生了强烈的“保饭碗”意识,工作中满足于不跑人、不死人、不出事,不在“改造好”上尽个人最大的主观努力;不注意协调改造与生产之间的关系,把罪犯劳动的双重性割裂开来理解,一手硬,一手软,一时硬,一时软,甚至顾此失彼,缺乏协调发展的意识;不能正确处理好数量和质量之间的关系,导致效率低下。
考核评价体系不够健全。无论是对个体素质还是对队伍整体素质的考评,都是涉及多项指标的综合性、科学性、专业性较强的系统工程,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成立专业的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考评班子,没有建立明确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的手段、方法尚未真正做到科学合理,因而实际考核时主观随意性极大,较为普遍的是重结果、轻过程,结果好了,则一荣俱荣,甚至“一俊遮百丑”;结果不好,则一损俱损,甚至全盘否定。这种考核评价机制的不合理性实际已经成为阻碍队伍素质提高的“瓶颈”之一。
常规培训质量不高。监狱工作的特殊性决定我们不可能大面积、多批量的派民警外出进修,内部的自主培训已成为民警提高素质的重要载体,但这一载体因机制、体制的不健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教员、教材、场地、经费等困难,长期的培训规划难以制订;因编制、职位、职数等因素,轮岗轮训的计划难以实施;即使是以提高专项业务能力为主的短期培训,也往往因为警力的不足、改造生产任务的繁重等原因,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短”(目标和行为上的短期性)、“平”(内容上肤浅,形式上单一)、“快”(时间上多为一天半天就结束),其培训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所有这些,都与全面质量建设的目标、任务不相适应,甚至背道而驰。追根求源,这里反映的实际是机制问题,一是学习培训机制不健全,导致个体学习主动性不强,集体培训流于形式主义,从而影响民警素质的提高;二是管理考评机制问题,影响了效率、质量的提高和民警积极性的发挥。以改革的勇气、创新的精神,彻底扭转这种现状,是提高队伍素质的关键,也是实施全面质量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三、创新思路,全面提升队伍建设水平,为全面质量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管理学理论告诉我们,正确的决策过程要根据问题定目标,根据目标定思路。司法部《2003—2005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纲要》提出了十分明确的队伍建设的目标,即立足当前,迅速提高业务能力;着眼长远,全力强化“三化”建设,实现民警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革命化、业务技能的专业化、队伍管理正规化。全面质量建设对民警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跟上全面质量建设的步伐,就是要队伍建设工作讲究实效,体现高效,注重长效。针对队伍建设客观存在的诸多问题与不足,我们必须着力在队伍建设的思路、方法、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才能达到提高民警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才能给监狱工作大局、全面质量建设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1、完善分级培训体系,着力提高业务能力。随着社会工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分工也越来越细,有力地促进了效率和质量的提高。但在监狱内部,监企合一、管教一体的体制导致分工的细化难以实现,职位分类在短期内难以实施,平时的培训只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导致民警专业能力的提高相对滞缓。越来越高的监狱工作标准对民警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培训是提高素质的根本途径之一,我们必须以时不我待的精神把培训工作抓实抓好。依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我们可以从人的需求和工作的实际需求出发,积极实施分级培训。首先按照知识和能力分级,由浅入深,把培训分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实务能力、综合能力四个层次,并按照监区自训、监狱集训、省局调训、专门院校轮训四个层级,由低到高,分别实施,逐步形成连续性较强的梯次培训格局,使民警的业务能力随培训层次的提高而不断提高;其次按照所任职务分级,职级不同,则岗位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也不同,培训也应有所侧重。监狱级领导侧重提高其宏观调控能力和决策能力,科监区领导侧重提高其组织管理能力,基层民警则侧重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针对性较强的培训提高各自胜任岗位工作的能力。同时,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作为一根“红线”贯穿培训始终,使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和革命化建设齐头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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