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而言之,中国信访制度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设置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及配备专职信访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作用主要可概括为:联系群众;协调各方;信息反馈。中国信访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中都设有信访机构及配有信访工作人员;与之相对应的是存在着世界上最庞大的信访群体。
2、简略的历史回顾
中国信访制度的雏形最早源于1951年6月7日政务院发出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政务院的《决定》对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信访机构的设置及性质、信访处理原则及相关工作制度等作了详细的规定。1951年政务院决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都先后在秘书部门设立了信访工作机构或专门人员,作为秘书部门协助领导同志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2]1957年5月,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国务院秘书长习仲勋在会上讲了话,起草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
1978年9月,第二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群众信访中反映的政策性问题,推动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有关政策。这次会议对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各项政策并解决实际问题起了很大的作用。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形势,交流经验,制定措施,提高对新时期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这次会议通过了《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和《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二个文件。此后,整整过了13年,直到1995年才召开第四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其中仅在1986年5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了全国信访工作座谈会,总结了三条重要经验,即各级领导加强了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信访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实现了一些重要转变;努力做好县级单位的信访工作。2000年2月,针对第四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以后信访总量持续上长的情况,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原中办国办信访局升格为国家信访局,并在2001年9月由国家信访局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
1996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信访法规—国务院《信访条例》正式施行,使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截止到2003年5月,全国共有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地方性的信访法规,最早的是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七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其中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等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单独出台了地方性法规。[3]
3、社会变迁与信访活动的关系
多年来,尤其是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对平反冤假错案和拨乱反正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使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获得了一种制度性的救济。人们常将信访制度比喻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国家机关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正是从信访制度的发展过程出发,有的学者将中国的信访分为大众动员型信访;拨乱反正型信访;安定团结型信访。[4] 这种分类真实贴切地描述了中国信访发展的三段历史进程,而建国后二次信访的高潮及回落也见证了社会变迁与信访活动的相互关系。
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中期,新中国刚成立,整个社会一直处于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大跃进、“反右”和“四清”等政治运动中,信访的内容、数量与当时国家一系列的政治运动紧密相连,信访工作也不可避免地烙上各种政治运动的痕迹。1951年政务院《决定》出台后,全国信访数量曾一度逐年增加[5],但自1957年下半年起,中央及县级以上信访部门信访量大幅度逐年下降,1958年较1957年下降了36.2%,1959年较之1957年下降了50.6%,1960年较之1957下降了67.8%。仅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当时信访量为例:1957年23,998件/次,1958年7,377件/次,1959年5,650件/次,1960年3,673件/次。无须讳言,“反右”扩大化等政治运动是当时信访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当时有不少信访干部被打成“右派”、“右倾”,严重影响了信访工作。从当时信访的内容变化来看,也呈现要求解决个人问题的减少,反映集体问题的增多;申诉控告问题的减少,发明创造及建议的增多;署名信减少,匿名信增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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