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结算体系缺陷及改进构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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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对有关金融机构流动性监控、救助有问题金融机构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同时又难以从其他渠道获得流动性时,该金融机构只有向中央银行申请流动性支持。因此,如果一个具有系统性特征的金融机构出现了流动性风险,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中央银行从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的角度出发,就必须提供流动性支持,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中央银行要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必须了解金融机构特别是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实时状况,与金融监管机构共享重要信息,因此,有必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相关部门及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调机制。鉴于中央银行在支付结算体系中的特殊地位,这些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中,中央银行应发挥主导作用。就中国金融监管中业已形成的分业监管体系来说,银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均从各自角度对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和所辖的内部支付结算系统的风险实施监管,由于缺乏及时沟通协调机制,彼此之间形成风险敞口,产生协调上的问题,使得风险可能传递到其他部门,甚至造成支付危机。
从各国经验来看,中央银行通过各种力量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实现支付结算体系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在澳大利亚,一方面,成立了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综合监管机构,独立于中央银行,另一方面,在储备银行内部成立支付系统委员会,平行于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支付系统委员会专司支付系统的监管职能。美国则是通过美联储在支付结算行业协会或通过中央银行的附属机构实现其对支付系统的主导地位。在美国,支付服务的组织和行业标准的制订是通过支付清算行业协会或者中央银行的附属机构来完成的。清算行业协会虽然独立于中央银行,但是央行在该协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般担任该协会的主席。由于央行运营多个支付系统,因此,主导着组织、标准的制订。
基于中国的现实状况,可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审计署等部门共同设立支付结算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并以中央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为基础,组建国家清算银行,使其成为支付结算体系的核心,与商业银行行内资金汇划系统及同城票据交换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部门共同构成中国金融支付结算系统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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