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结算体系缺陷及改进构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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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清算的监管体系分割。制订支付清算法规制度,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传统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使得中央银行监督管理下的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原本错综复杂的各种矛盾更加突出。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负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对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等职责。因此,就支付结算管理职能分工来看,银监会主要负责对支付结算业务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关结算纠纷的受理和处置由银监会进行,并且由银监会负责对银行卡业务和资金交易的监管。人民银行负责支付结算规则的制定、支付结算市场准入;而且它作为清算系统的组织者,只为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和对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行为进行监管,不再负责支付结算日常行为的监管,不再履行以往的支付结算现场检查和涉及支付结算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这样,就割裂了支付结算体系的内在联系,加大了支付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并增加了协调成本,削弱了支付体系的监管效率。
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最新研究指出,为保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效率,一个国家的大额支付系统与证券结算系统应协调发展。其重要原因在于,大额支付系统与证券系统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具体来说,证券系统中的资金结算借助于大额支付系统,可有效实现DVP,以防范支付风险。
二、支付结算体系的改进构想
综合各国经验,中央银行在国家支付系统中的作用应该包括:
1、制定支付系统政策,监督管理清算机构以及在支付系统中起关键作用的商业银行;
2、运作支付系统,并为金融机构提供账户间的结算;
3、操作大额转账体系;
4、监督支付系统的运行,并制定公共政策,指导中央银行以外的支付系统的运行。在政策方面,还包括规划并运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总体结构、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跟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和保障系统安全相关的政策。在运行方面,中央银行应继续运行现有的2500家同城清算所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并应该拥有和运行大额跨行资金转账系统。在电子批量支付系统和银行卡联机零售支付系统方面,则应该起组织和协调各商业银行的作用。中央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的影响可以通过制定政策间接地实现,而不应过多地直接参与系统的运行。对支付系统的监督可以通过监督清算机构以及清算机构的参与者来进行。
从制度上确保中央银行在支付结算体系的领导地位,实现中央银行与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和部委有效沟通。由于中央银行负有监管支付系统的职责,各国中央银行法对此均有不同程度的表述。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体现在支付系统的稳定性上。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履行支付的义务,则视为金融危机发生。所以,中央银行法一般提出“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维护支付系统的稳定性”等。但是,随着金融体系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中央银行落实这项职能似乎出现困难。因此,明确赋予中央银行对于支付系统的监管权力,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环节。
监管支付系统意味对于支付系统的所有参与者具有监管的权力。监管对象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支付服务的提供者(例如储值卡的发行者)。就证券结算系统来说,证券结算系统的安排是金融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证券结算体系的风险不会只局限于证券市场,并且会传递到整个金融体系。证券结算过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能的任何机构或职能部门出现的金融问题或操作问题,对金融体系的其他参与者会造成严重的流动性压力或对其他的机构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证券结算的任何中断所带来的危害将会传递到其他的支付系统。就证券市场本身而言,市场流动性也严重依赖于结算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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