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的误区,国资监管的重点
1、MBO≠国企改革
MBO又称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股份,改变本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股权和资产结构,从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在现阶段关于国企改制能否采取MBO的争论可以说是甚嚣尘上,波澜迭起。应该说MBO本身是国企股权多元化的有效途径,不仅可以解决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也不失为激励企业经营者搞好企业的一剂良药,但在现阶段MBO在国企改制的实践中似乎给人变味走样的感觉,不少人是借MBO之名,大行“挂羊头卖狗肉”之实,贱买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十分严重。
国有产权转让,被很多人认为是最后一次廉价而丰盛的宴席,不少人动用一切手段、关系试图假如这场盛宴。正如香港著名学者郎咸平所指出的,“盲目的进行曲线的MBO,离开了完善制度的支撑,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十分严重”。我想对于任何一项改革来说,起点的公平是保证效率的前提,否则必然会导致不公和社会的不满。为此国资委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并明确表态不主张条件不成熟的企业搞MBO,同时规定在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严禁“虚假评估”、“自买自卖”和“暗箱操作”,在已有相关产权交易制度作为保障的前提下相信国资委将进一步颁布和出台有关规范管理层收购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显而易见,MBO是我们进行国企改制的可选方案之一,但决不是唯一的途径,片面的把MBO等同于国企改革,不分清情况,不健全制度,大搞“一刀切”显然违背了国企改制的本意。必须明确一点的是,我们国家鼓励的是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凡是存在涉嫌流失国有资产的一切做法必将成为国家监管和打击的重点。
2、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
政策性破产是我们为了推进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积极改善国有经济质量而在现阶段下形成的一种特有现象。它与传统意义上的依法破产最大的不同即在于,破产财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偿还职工债务,而不是根据债务关系优先偿还各种实际债务人。
对于境况不佳的国有企业来讲,往往大量举债经营,很多情况下银行是最大的债务人,对于政策性破产来说银行可能也就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有人也就利用这么一个机会,制造经营不善的假象借改制破产之机大量逃废银行债务,转让所得又不用于安置职工,严重损害了广大职工和国家的利益。针对这一现象,国资委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推进国企改制和促进国有产权合理流动的制度,比如讲,《办法》明确要求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代会审议后方可实施改制破产工作;此外《意见》对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偿还职工债务上也有了明确规定等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重视和维护广大职工合法利益的宗旨,确保国企改革的健康发展,企业改制当然也不能不考虑债权人的利益,逃废债务的现象显然违背了市场经济关于法制和诚信的基本要求,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增加了金融风险,《意见》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利益上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国资委的安排,大约还需要4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政策性关闭工作,目前一些沿海地区长期积累的急需退出市场的企业绝大多数已经关闭破产。京、沪、江、浙、闽5个省市已经停止实施政策性破产,全面转向依法破产。按照当前的经济发展趋势,05年我国的财政收入有可能突破5000亿元,尽管金融方面存在的困难也不少,但各方在未来几年内携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条件还是成熟的。
政策性破产不等于依法破产,我们相信它必将成为历史的产物,最终会被符合市场法则的依法破产所取代,在现今的过渡阶段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对各方面的监管,严格审查各个环节,在确保国家和广大职工利益的前提下让改革的步伐走得稳而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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