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法律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加以科学的必要的限制。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用谨慎性原则,必须服从于其价值目标和利益关系因此国家必须通过法律对其加以科学的必要的限制,使其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新企业财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作了相应规定。如允许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3%--5%计提坏帐准备金;允许部分技术更新快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等,这些规定为谨慎性原则的正确应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过度谨慎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的经营活动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经营风险。因此,国家应加强立法,内容上应明确指出运用时的限制条件,如不允许过分提取准备金,故意压低资产或收益,故意抬高负债或费用等,以防范过度谨慎的行为,堵住违法的漏洞,同时制定对违法的处罚条例,加强执法力度。尤其是在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利用谨慎性原则作为企业增强竞争能力的手段国家必须通过法律对其加以监督和管理。
2实行谨慎性原则应以当期财政能够负担为限。
既然谨慎性原则能够使企业利润在数额上和期间上发生变化,企业利润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必须处理好当期利润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关系,实行谨慎性原则应当适度,其限度应当以当期财政能够负担为限。如果企业受短期利益的驱动,采用过度谨慎的方法,无限制地压低企业利润,就会使国家税收减少,甚至无税可收。
所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正确运用谨慎性原则,在增加企业自主财力的基础上,加速技术进步的步伐,大力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3、从经济业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去分析考虑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在西方财务会计中,谨慎性原则是作为主导原则加以应用的,也就是说当某一项经济业务同时涉及到谨慎性原则和其他有关原则时,都将以前者为主。在我国,则应该从经济业务所处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去分析,在坚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的前提下,认真考虑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我国经济是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既是社会经济管理者,也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为了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企业在选择会计核算方法时应遵循客观性、重要性、一致性、谨慎性的原则等,保证所选择的会计核算方法在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提供的会计信息具备可比性和真实性。如果企业不考虑我国国情,不考虑经济业务所处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坚持以谨慎性原则作为主导原则来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会计核算方法就可能造成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可比和真实。例如,对存货计价西方国家主要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即当存货的成本低于市价时,存货价值按成本计算;当存货成本高于市价时,存货价值按市价计算。它的优点在于贯彻了谨慎性原则,保全了企业的资金营运,稳定了企业的经营实力,从而避免企业经营中的风险。但是它与存货的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相悖不同项目的存货有的按成本计价,有的按市价计价;不同时期同一种存货在市价上涨时按成本计价,市价下跌时按市价计价,从而使企业存货在不同项目之间、前后期之间以及企业之间,丧失了可比标准,缺乏可比性。对国家宏观管理来说,就失去了宏观决策的可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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