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发展高效益的木材加工业,以加工业发展拉动森林培育,增加“经济人”的利益驱动。应以科学合理的采伐利用引导造林业营林业的发展。森林发达的国家往往是林业加工业发达的国家,如芬兰、瑞典、加拿大等。实践证明,造林和管护不与人们的经济利益追求相一致,消极的保护和被动的建设,往往是低效益甚至是负效应的。
4、要加强宏观调控,坚持政府的财政金融支持,强化依法组织管理。
生态建设是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出发点,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等各种手段综合治理,建立各种生物及生物与环境之间和谐共存、有机结合的系统工程,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社会性很强的事业。从建设投入上看,不仅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投资,也需要企业、单位、其他投资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参与投资投劳,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建设工程管理和行为主体上看,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计划、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环保、司法、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的通力合作和参与;从建设收益上看,生态的改善事关整个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涉及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生态建设不仅是社会公益性基础工程,而且是宏大的系统工程,具有投入高、规模大、周期长等特点,在投资上具有很大的外部性,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使他人收益却不会因此得到补偿,社会收益或成本大大高于行为者的个体收益或成本,正面的外部性总是削弱私有部门的投资热情,需要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政府进行干预,经济的外部性才可能被内在化。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建设的公共物品属性、经济外部性和社会性,决定了需要政府加大宏观调控和依法组织管理,以合理配置各种资源,保障生态建设。
政府应把以林业建设为重点的生态建设,纳人政府组织生产公共物品的范畴,将生态建设和林业行政管理以及执法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对形成规模造林的大户,以及带动营林业发展的制浆造纸业、人造板加工业、竹藤加工业等龙头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地区,不分内外商,加大政府对造林的贴息货款扶持,延长贷款期,扶持工业用材林的发展。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理。我国人口多,经济欠发达地区面积大,人为破坏资源的因素多,生态建设任务重,难度大,没有强有力的政府行政机构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难以组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因此,国家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生态建设的客观要求,建立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宏观调控、市场运作的机制,调动全体公民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政府在生态建设中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以加快生态建设。转换国有森工企业经营体制,发挥国有林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5.总结。
在现代林业发展中,要更好的协调林业的社会公益职能与私人生产的利益关系,更多的通过利益诱导,而不是利益限制,实现保护和发展资源的目的。使森林培育业能获取社会平均利润,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解决经营林业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其次,要规范市场行为,为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的市场环境。主要是建立建全林地、林木流转和评估制度、私有林经营权益保护制度、国有林经营管理制度、森林采伐监督制度、林权变更登记公示制度、外资造林保护制度、造林工程招投标制度、林业工程规划、施工、监理队伍的资质制度、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利用制度、森林旅游服务市场管理制度、森林认证制度、森林林木林地抵押贷款制度等;第三,要规范政府行为,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建设现代法治政府。以贯彻《宪法》和《行政许可法》为重点,按照有利于林业为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的要求,从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法律实施的主体、程序、职权范围及其责任义务,规范林业主管部门的公共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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