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交监察发[2006]106号),切实做好对交通建设领域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推动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按照“抓得住、抓得紧、抓得实”的工作方针,通过对交通建设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使交通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受到一次深刻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教育,使各级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受到一次依法行政、严格自律的深刻教育;促进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工作,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发现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改进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推动防治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设。
自查自纠工作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一)坚持自查与纠正相结合。各级交通部门既要抓好企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也要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完善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各企事业单位既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自我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又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切实加以纠正。
(二)坚持自查自纠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要认真组织参与交通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又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坚持行业指导监督与单位分级负责相结合。交通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全行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级交通部门按照管理层级,分级实施,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坚持自查自纠与其他工作相结合。既要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又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还要积极研究提出建立防治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议和措施。同时要把自查自纠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既要保证自查自纠工作的质量,又要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做到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范围
以在建的工程项目为切入点,围绕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转包分包、工程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质量监督以及公路经营权转让等主要环节,各级交通部门组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中介组织、社团组织等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按照《关于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地方各级交通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及所管项目,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海事局、救捞局、船级社负责所属单位及所管项目,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其他部属单位(部管社团)及其所管项目,部直属机关党委会同有关司局负责部机关及其所管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3月中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
(一)宣传动员。
从3月中旬开始,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所属单位及参与所管项目建设的企事业单位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开展工作的自觉性。采用报纸、网络等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本系统、本单位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宣传动员情况要在4月30日以前报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二)全面开展调查摸底。
从4月初开始,各级交通部门组织参与项目建设的各企事业单位,对照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的“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和“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表现形式调查表”(见附件2),摸清目前在建交通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工程进度和项目资金构成情况,摸清参与项目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数量、资质、人员等情况,摸清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环节、关键岗位和人员以及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列明可能存在的问题清单。两个调查表的汇总情况和调查摸底工作情况要于5月15日之前报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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