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出口彩涂镀锌钢板品质争议案评析(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1-05-0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9条对于货物检验时间和货物不适约的通知期限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所谓品质异议期限,应指货物品质不适约的通知期限。本案合同项下第一批6000公吨货物于2011年10月1日运抵卸港,而德国B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才将货物存在品质缺陷一事通知中国A公司,显然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卸货后70天的品质异议期限。因此,就第一批6000公吨货物而言,德国B公司丧失了请求中国A公司违约赔偿的权利。

(二)检验报告是否有效?

德国B公司称:其向中国A公司提出品质异议后,委托独立勘验机构Schroder & Schmidt GmbH派员实施了检验。检验报告证明:中国A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品质缺陷,且该等缺陷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德国B公司认为:由Schroder & Schmidt GmbH实施的检验及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合法有效。

中国A公司称:首先,德国B公司未经其同意,即委托Schroder & Schmidt GmbH实施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其次,在由Schroder & Schmidt GmbH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既无检验师签字,亦无检验机构盖章,故该检验报告不具备证据效力。此外,该检验报告的英文名称为“Survey Report”,其中文译义实为“勘验报告”而非合同规定的“检验报告”。“勘验”意指现场目测,检验师未经科学检验而仅凭现场目测即得出货物品质存在瑕疵的结论,这显然站不住脚。

中国A公司还指出:现场勘验的货物并非中国A公司所交付的全部货物,而仅为已被开启加工的部分货物,即便“Survey Report”描述属实,其瑕疵率也仅为2.9%,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不超过5%的瑕疵率要求。另外,既然2.9%的瑕疵钢板是指加工剩余的货物,则所谓的品质瑕疵很可能是由于俄国用户的加工工艺和加工技能不良所造成,未必是因为货物存在品质原残。

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规定买方应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品质和数量异议,同时规定了异议期限。德国B公司在委托检验前曾电邮中国A公司,提议将品质争议交由独立勘验机构Schroder & Schmidt GmbH实施检验,中国A公司知晓后,未予反对,并派代表出席检验现场。据此,德国B公司委托Schroder & Schmidt GmbH实施检验并无不妥。

仲裁庭查明:由Schroder & Schmidt GmbH提供的英文报告名为“Survey Report”。根据商务印书馆2008年8月第1版《新英汉字典》的解释,“Survey”既可译为“勘验”,也可译为“检验”。因此,所谓“勘验”与“检验”的差别是翻译所致。故仲裁庭认为,Schroder & Schmidt GmbH提供的报告亦可称为“检验报告”。

仲裁庭注意到:检验报告存在以下三个问题:①没有检验师签字,但德国B公司于开庭后向仲裁庭补充提交了经盖章的检验报告原件;②检验报告的内容证明:检验师并未按合同约定的规格对货物实施检测,对聚酯涂层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未做结论;③检验报告未提及整批货物存在品质瑕疵的比例。基于上述,仲裁庭决定认可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但认为其内容仅具备参考价值。

(三)货物品质是否适约?

德国B公司称:中国A公司交付的钢板存在涂层缺陷、锯齿利边等多项品质缺陷,且系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由此导致德国B公司对两家俄国公司的折价损失,中国A公司理应负责补偿。

中国A公司称:其已向德国B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规定品质的货物,德国B公司提出的品质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庭注意到:在检验报告中,记述了有的货物存在锯齿利边,压制加工后产生裂痕和表面涂料剥落等现象,但未明确说明究竟有多少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据此,仲裁庭认为,德国B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中国A公司交付的货物有多大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但,根据检验报告,可知确有部分货物存在表面质量缺陷,中国A公司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四)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德国B公司称:由于中国A公司交付的钢板存在品质缺陷,导致俄国C公司和俄国D公司对德国B公司提出品质索赔,德国B公司不得已同意给予两家公司20%的折价,该等折价及其相关费用损失,应由中国A公司赔偿。

中国A公司称:其已向德国B公司交付了符合约定品质的货物,德国B公司针对俄国C公司和俄国D公司的索赔,没有通过合理手段进行抗辩及司法救济,反而不负责任地给予明显不合理的折价,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仲裁庭认为:德国B公司将从中国A公司处购买的货物按不同的合同条款和价格转卖给俄国C公司和俄国D公司,同时,针对两家俄国公司的索赔,自行给予20%的折价,然后又要求中国A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依据不足。

仲裁庭注意到:在检验报告述及的检验对象中,共涉及144卷钢板,总重约546公吨。这批货物在加工过程中,陆续发现了15-17公吨的瑕疵钢板,按其中间数16公吨计算,瑕疵率为2.9%,远低于合同规定的不超过5%的允许瑕疵率。因此仲裁庭认为,鉴于德国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整批货物存在品质缺陷的确切比率,以中国A公司根据Schroder & Schmidt GmbH出具的检验报告计算得出的2.9%的品质瑕疵率,作为中国A公司对德国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折价率(仅针对第二批4000公吨的货价总额),是适当的。

三、两点借鉴

(一)及时提出索赔异议,提供充分索赔证据

从本案的最终裁决结果来看,德国B公司的仲裁请求基本上没有得到支持。导致德国B公司索赔失利的原因无非有二:(1)第一批6000吨货物的品质索赔逾期;(2)检验师未按合同约定的规格对货物实施检验。同时,检验报告未对品质瑕疵的程度和比率作出明确的量化表述,导致仲裁庭只能按照中国A公司根据检验报告间接计算得出的瑕疵率来确定中国A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德国B公司索赔失利,自身难辞其咎。其对外贸企业的启示是:一旦发现进口货物存在品质(或数量)瑕疵,首先应在合同规定的品质(或数量)异议期限内,及时将货物存在品质(或数量)瑕疵这一事实通知对方,换言之,应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事后协议,安排对货物的后续检验,以确定品质(或数量)瑕疵的性质、程度和比率,并据以确定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和确定异议是不同性质的问题,进口商若不及时提出异议,有可能导致后续检验失去意义,并必然导致索赔失利。德国B公司索赔失利的另一个原因,是检验报告本身的问题,该报告表明:检验师既未按合同约定实施检验,亦未就检验结果作出明确结论,导致德国B公司索赔证据不足。由此可见,进口商在安排到货检验时,应对日后可能的争议和仲裁有所估计、有所安排。针对可能提出的仲裁请求,应在证据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经济学出口彩涂镀锌钢板品质争议案评析(2)在线全文阅读。

出口彩涂镀锌钢板品质争议案评析(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lunwen/jingji/122238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