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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汇票问题的再思考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1-05-0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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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华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在信用证业务中,由汇票引发的系列问题,如信用证业务中是否需要汇票、汇票是否是单据、开证行可否凭汇票上的不符点拒付等,一直悬而未决。即使是ICC(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国际商会)对此也未给予明确答复。因此,多年来,汇票问题已成为开证行与交单行进行拒付和反拒付“战争”的问题之源。本文结合UCP600、新版ISBP745和部分案例,从实务操作角度,再作进一步探讨。

一、信用证业务中是否需要汇票

(一)不同付款方式的信用证对汇票的需求是怎样的

UCP600第六条b款把信用证依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和议付信用证四种类型。对是否需要受益人提交汇票,不同类型信用证的要求不相同,这一点通过UCP600第二条定义中对“承付”和“议付”的解释可见一斑。根据UCP600表述,“承付”包含三种情况:一是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二是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责任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三是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而“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综上,承兑信用证必定需要受益人提交汇票,否则,承兑行的承兑行为就没有客体;而延期信用证,尽管是远期信用证,但根据国际贸易行业习惯,不需要提交汇票。至于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否需要提交即期汇票,UCP600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完全取决于实务中具体信用证的要求。议付信用证情况稍微有点复杂,从期限上可分为即期议付信用证和远期议付信用证。在是否需要汇票的问题上,即期议付信用证可比照即期付款信用证来处理,这在实务中已形成共识,也就是说即期议付信用证是否需要汇票,完全取决于具体信用证的要求。但是,实务中对远期议付信用证是否需要汇票,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远期议付信用证类同承兑信用证,必须提交受益人的远期汇票,这是一种占主流的观点,大多数教科书上如此定义,银行实务中也大多按此观点操作;另一种观点是远期议付信用证同即期议付议付信用证一样,是否需要汇票,完全取决于具体信用证的要求。本人比较同意后种观点,实际上UCP600的“议付”定义,支持了这后一种观点。因此,只有承兑信用证需要提交汇票,即期付款和议付信用证是否需要提交汇票,完全取决于各具体的信用证本身的要求,而延期付款信用证是不需要提交汇票的。

(二)对信用证实务中是否需要汇票,信用证当事人有怎样的观点

尽管UCP600对不同付款方式的信用证是否需要汇票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在信用证实务中,关于是否需要汇票的问题,依然存在正、反两大完全对立的观点。反方认为信用证业务中不需要提交汇票,正方认为信用证业务中需要提交汇票。反方的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汇票的提交会导致信用证业务的法律关系更复杂,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行诉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案、香港法院审理的中国银行诉建新银行案等中,都是由于信用证项下提交了汇票,导致信用证法律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二是认为汇票通常沦为开证行的拒付工具,实务中开证行以汇票不符而拒付的案例颇多。正方的主要理由也有两点:一是认为便于受益人融资,如受益人比较热衷的福费廷业务,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间接福费廷业务,如果单据中包含汇票,利于福费廷二级市场的形成,从而利于受益人的融资;二是认为汇票的提交加强了对收款人的保护,如议付信用证中的议付行,作为持票人在遭开证行拒付时,可以依票据法的规定对出票人(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上述正、反双方的观点,都没有考虑到信用证当事人尤其是受益人的实需原则。事实上,除了延期付款信用证外,采用何种类型的信用证以及信用证中究竟是否需要汇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证当事人的需求。

二、汇票是否是单据

(一)权威机构对汇票是否为单据的观点

目前,针对汇票是否是单据以及是否可凭汇票不符点拒付的问题,国际商会及司法界倾向性的结论是:汇票不是单据,不能凭汇票中出现的不符点拒付。

例如,国际商会TA590rev案例,信用证“附加条款”规定“所有单据必须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码”,保兑行提交的汇票未注明合同号,而遭开证行拒付。对此国际商会的意见是,“尽管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注明合同号,但汇票中缺少合同号码并不是拒付的理由”。又如,UCP600项下的TA703案例,保兑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在信用证中规定:所有单据必须用英语出具,否则我们将把单据提交开证行由其决定是否接受;而提交的单据中,其他栏目用的是英语,汇票的名称及相关格式栏目用的是西班牙语,保兑行由此拒付,理由是“DRAFT PRESENTED IN FOREIGN LANGUAGE”。国际商会的意见是,从技术层面讲,通过MT700、MT701或MT702开立的信用证,汇票不是单据,因为对于汇票的要求不在46A场的要求中,要求“一切单据用英语”仅适用于46A或47A罗列的单据。

(二)信用证各当事人如何绕开汇票单据之争的纠纷

贸易实务中,虽然汇票单据问题之争的最终裁决结果,大都利于受益人。如2005年,开证行韩国中小银行诉青岛华天公司因汇票含不符点而拒付一案,终审法院最终作出了利于受益人的判决,裁定汇票不是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所提不符点不能构成拒付的理由。但是漫长的交涉、处理过程,影响了受益人的资金运作和后续业务的开展。因此,受益人应未雨绸缪,在同进口商签订合同前,对可以接受的信用证类型应做到心中有数,除非确有必要,尽量不接受必须提交汇票的承兑信用证;如果没有融资的需求,对于议付信用证,也尽量争取不提交汇票。这样可以避免因汇票不符而引发的的信用证拒付纠纷,而对于需要提交汇票的信用证,为了防止日后汇票问题的纠纷,对于信用证中要求所有单据显示某些特定内容、所有单据均应以某种语言出具等的条款,应在审证环节弄清开证行的本意,必要时通过信用证修改,取得同开证行一致的意见。此外,一旦发生因汇票不符而拒付,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时补寄满足要求的汇票。

鉴于国际商会及司法界对汇票的倾向性观点,开证行或保兑行一方面必须谨慎对待以汇票不符点为由的拒付业务,以免影响声誉和遭致诉讼纠纷;另一方面,应尽量少开需要受益人提交汇票的信用证;最后,对于开立的要求提交汇票的信用证,相关条款的指示应当明确。譬如,在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中加列: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L/C,DRAFTS WILL BE AS THE SAME AS THE DOUCUMENTS REQUIRED IN 46A FIELD(就本信用证而言,汇票视同46A场要求的单据)或DRAFTS AND ALL DOCUMENTS MUST MARK ……(汇票和所有的单据必须标明……),这样就可以杜绝汇票的单据之争,方便信用证各方顺利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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