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革命主义者来说,他们的政治意图很明显,因此他们不再需要使用民权这一术语来遮蔽某些东西,那么他们是在什么意义上来言说民权的呢?可以肯定的是革命主义者所言说的民权是为了其革命的目的,孙中山就将其政治主张称为“民权革命”。 民权可以说既包括了人民革命的权利,同时也是革命欲实现的目标。然而,革命主义者所言说的民权同样也并非西方意义上的人权,亦非公民权,而是指国民权。“国民权”这一术语是典型的中国式语言,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就“国民”而言,它主要是用于公共领域,特别是在谈到建立新型民族国家时。国民的内涵应该是“人人”,“人人”这一词汇首先包含了天生、多数、生存、平等等内容;其次, “人人”因具有“每个人”都能够独立的意象,它便很容易和自由、自主、自治、独立等词结合;再次, “人人”的概念也容易涵盖与“个人”概念相对的、同时作为“国民”必备条件的共同性、总体性的概念。 除此之外,只有与“国民”相联系时,作为国民载体的“个人”才是正当的。
第二,革命主义者所言说的国民权是“否定了个人的专横、个人的利己的团体权” 。其特点在于它是为打造对国家存亡负有责任的“国民”而行使的权利,是作为共同的、总体的国民权而起作用的;类似于西方的个人、私人的权利,在革命派这里并不是有机地构成国家、社会的原理性因素;国民权作为一种集体性的权利,同样主要适用于公共领域和国家领域,在这一点上革命主义者和改良主义者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革命派所说的国民权是指与少数满人和君主一个人相对的多数汉人、国民全体的权利,即作为大众的国民的权利,而不是以个体为单位的个人权利。相应的,他们主张的民主是否定少数个人即皇帝专制的民主,是为总体的自由而非个人自由的民主,为了总体的民主,个人自由也可能受到干涉。
第三, “国民”既具有传统“民”的概念中作为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以及国家之本的涵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革命派认识到了权利的重要性;同时传统的“民”又被革命者作出了改造,即作为整体的“民”被迅速提升为国家的主人并被赋予了国家的最高权力,这在形式上大体相当于人民主权;但另一方面, “民”是一群需要被政治精英所引导的“阿斗”和“乌合之众”,即是说虽然抽象的人民整体在法理和意识形态层面上被奉上神坛,但在具体的实际政治操作层面上,传统的“民”的内涵在这里仍没有被改变, “民”仍然是消极的受治者。
与改良主义者一样,革命派所言说的“国民权”往往与“开民智”相关联, “人民之要求立宪,亦必在民智大启民力大进以后,而非浅化之民所能梦见者也。今者我国之人民……泯泯昏昏,蠢如鹿豕,知书识字者,千不得一,明理达时者,万不得一……以如是之国民,而与之以莫大之权,使之与闻国事,是何异使蚊负山虻距海也”。传统有关民的认知亦转化成中国近代性的民权话语一“圣人民权论”。孙中山的民权话语就是典型的“圣人民权论”。我们注意到,只要使用“人民”,孙中山总是抱着尊敬的态度,而一旦改换成“民众”这一词汇,其态度则是蔑视的。“无知识的民众,不晓得研究这些话,是不是合道理,只是盲从附和,为君主去争权利,来反对有知识的人民,去讲平等自由。”
在孙中山的民权话语里,根据天赋才能,人分为三种:先知先觉的;后知后觉的;不知不觉的。其中不知不觉的人就是“民”,这些“民”还进一步被孙中山比喻为“阿斗”,并且认为要在中国实现民权,这些不知不觉的“阿斗”必须依靠先知先觉的人来引导,那么这些先知先觉的人如何指导这些“阿斗”呢?在此,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分离的理论,就是政权掌握在人民手里(主权在民); “治权”完全交到政府手里,由政府直接治理全国事务。用孙中山的话说,民权就是让不知不觉的人当皇帝,让先知先觉的人掌握政府。这样,既保证了人民有权,同时政府又有能,从而才能够实现中国的国家富强。为什么让人民当皇帝而不是直接掌握治权呢?对此,孙中山举了一个诸葛亮和阿斗的例子。问题是既然人民是不知不觉的“阿斗”,为什么还要人民来掌握主权呢?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孙中山所设计的权能分离理论本身就是充满矛盾的。他既把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交给了人民,希望人民通过这些权利来限制政府权力,但同时又希望人民不要限制政府的自由。既然人民被孙中山看作是不知不觉的“阿斗”,那么这些“阿斗”会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吗?由先知先觉的人组成的政府又为什么要听命于这些“阿斗”呢?
可以说, “开民智”的言路完全托出了国民权的中国意蕴:作为国家主体的国民始终都是需要由先知先觉者来引领的。就人民主权理论来说,其在政治实践中要求具体地落实为每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使每个公民按民主程序参与国家公共事务,只有这样人民主权才是真实的,西方的人民主权理论在中国近代革命者这里则被诠释为“主权在民”:不知不觉者掌握政权,先知先觉者掌握治权,用孙中山的话来说就是“我们先知先觉的人,便应该先来造好这种机器,做一个很便利的放水制,做一个很安全的接电钮,只要普通人一转手之劳,便知道用他,然后才可以把这种思想做成事实” 。
概言之,中国近代的“民权”是受西方代议制民主影响,同时又与中国传统的民本主义相嫁接,而产生的既不同于西方近代的人权,又不同于西方民主的一个中国式概念。对于当时的中国民权言说者来讲, “民权”具有特殊意义:改良主义者言说民权是为了调和儒家的民本主义与西方的民主,以重塑君民关系,实现君民共主;革命者言说的民权主要是指与满人和君主一人相对的多数汉人的权利,而非以个体为单位的个人权利,同时应该享有权利的国民仍然是需要被政治精英所引导的传统意义上的“民”。
注释:
①如1875年《万国公报》的《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一文对“民主”一词作出了准确的解释: “按泰西各国所行大端,其中最关紧要而为不拔之基者,其治国之权属之于民,仍必处之于民而究为民间所设也……治国之法亦当出之于民,非一人所得自主矣,然必分众民之权汇集之于一人,以为一国之君,此即公举国王之义所由起也,而辅佐之官亦同此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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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熊月之,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8.
[2][11][17][18][19]沟口雄三,郑静译.中国的公与私·公私,北京:三联书店,2011: 161、161、72、1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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