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权与人权之比较
人权这一概念的政治文化意义在于它是一种“绝对的屏障”,用来阻止某些人将他们的意志强加在别人身上,它表达的是这样一种理念:权利而非权力“才能被视为绝对的,从而使得所有人,不管什么样的权力统治着他们,都有绝对的权利拒绝非人性的举动”。因此,自然权利或人权所要表述的是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谁是第一位的、谁是本源、谁是目的?自然权利学说认为个人权利是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的;个人权利是因,国家权力是果;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它所要处理的是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它所关注的是国家权力如何受到限制,而不关注谁行使国家权力。正是在本源意义的人权——自然权利——的基础之上,西方才衍生出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政体制。
在西方,如果说要找到与民权相对应的概念的话,那么只能是指古希腊城邦时期的“公民权”,公民权主要是指一种公民个人的参政权.即城邦公民参与城邦政治事务的权利和资格;而由属于城邦的“公民”向与国家相对立的、原子式的个人的转变,或者说由古希腊公民权向近代人权的过渡,则是以“自然法”学说和罗马法中的权利概念为中介的。我们可以说自然法学说和罗马法中的权利概念一起催生了近代的人权观念,人权观念也逐渐成为西方近代政治统治的基础。通过人权观念,西方国家逐渐确立了以保障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为目的的宪政制度。
中文民权一词由“民”与“权”组成。首先,就“民”而言,中国古代的“民”是相对于“君”而言的集合概念。在中国古代的思想家看来,民之所以可怕是因为人数众多,相反作为个体的人则毫无意义。国家被理解为“君一臣(民)”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里,君始终是共同体的主人,民只是君的所有物和附属物。所谓民本思想强调的是在坚持君处于主导地位的同时,要求统治者注意民的政治地位和作用并对民的生活状况给予关注。对历代统治者来讲, “民惟邦本”的作用在于告诫统治者在政治上要谨慎从事,不能无视民的利益与需求;同时,民本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思想家进行社会批判的武器。
民的这样一种“群”的性质在近代中国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中国近代最早一批知识分子之所以使用民权这一话语,是因为中国从未有过类似于近代西方的个人观念,相反,他们对于“民”却再熟悉不过,中国传统的民本主义可以说是改良主义者体认民权的主要依凭,同时民权也可以在民本的语境下得到诠释。就改良者的民权观念而言,他们并未突破传统的君民关系,而只是想借助民权这一话语来重塑君民关系以达到君民和谐,只不过与传统儒家不同的是,儒家的民本主义强调的是统治者对民道德上的怜悯和关切,民权则强调的是希望民在政治上具有权利。因此,民权与人权的一字之差反映的却是中西政治文化上的差异, “人”表达的是与作为整体的社会、国家而相对立存在的个体;相应的, “人权”在价值上强调国家政治权力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潜在威胁,并暗含着约束国家权力这一价值准则; “民”表达的则是与君对立的“群”,而民权话语的目的在于通过伸张民权而颠倒君民之间的权力关系,改变中国传统的权力走向,最终将国家权力聚合在一起并发挥它的最大功用,以实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
至于民权当中的“权”,前文已述,主要是指“人人有自主之权”,即“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得其所应有之利,公莫大焉,如此则天下平矣……权也者,兼事与利言之也。使以一人能任天下人当为之事,则即以一人独享天下人所当得之利,君子不以为泰也……无权恶乎起?日:始也,欲以一人而夺众人之权,然众人权之繁之大,非一人之智与力所能任也,既不能任,则其权将糜散堕落,而终不能以自有”。这段话值得注意的是在梁启超看来,权是公有的,它是办事的机遇和利益,并且民权本身不具有独立的目的和价值,而是国家强盛的手段。改良派民权话语的这样一种“人人有自主之权”的涵义,表明作为自主性的权利观念进入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视野,是和中国国家主权普遍丧失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权利的主体从一开始就是群体和国家,它表达的是国家和群体的独立自主以及正当的利益与权力。因此,作为单个个体的个人只能是国家富强独立的工具而已,其本身则没有独立的价值;民权之所以引起这些人的关注,就在于民权并不是一种现时态的话语,其更多的是表达了一种中国国家未来的欲求和状态,在改良派看来,民权能够解决中国当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使中国走上富强之路。之所以提倡民权,是因为他们认为由传统民本话语所提供的君民和谐关系在中国近代受到了极大的破坏,而民权在他们眼中,无疑为君臣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 “民权者,合一国之君民上下而一其心者也”。
因此,西方近代的人权是一个“个体”概念。它着眼于调节个人与国家、人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其表达的是作为一个个独立个体的人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权利,这些权利是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的,它表明与社会和国家相分离的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个人是终极价值,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而西方的宪政民主政体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信念和价值之上。相比而言,改良派的民权则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它是个群体概念,而非个体概念。它既不同于古希腊的“公民权”,又不同于西方近代的人权;其二,民权着眼于调节君民关系,力求实现君民共主;其三,国家富强是无可争议的首要目标,要达到这个目标才必须要设议院、伸民权,改革传统的皇权专制体制。
正是通过民权这一中介,西方的人权变成了中国传统式的“重民”,西方的议会民主变成了“君民共主”。改良派民权话语的中国语义在于:西方的民主主要解决的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它所遵循的价值理念是“人民主权”原则,而改良主义者的民权话语则是为了将中国传统的民本与西方近代的民主打通,它是一个既受西方民主制的影响,又与其不相同的概念;西方近代的人权概念以个人权利为基础,其主要是为了调节个人与国家、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它是以普遍的、抽象的个人为基础的,而维新派的民权话语则主要是为了重新调节君民关系,实现君民共主和国家富强,它以“群”为基础。
革命主义的民权话语:
由“人民主权”到“主权在民”
首先,革命派所论述的是权利对于国民而非个人的重要性。在1901年以后革命派的书刊中,到处可见“有国民则兴,无国民则亡”, “有民权则兴,无民权则亡”,“无权利者,非国民”之类的字句。他们援引卢梭的观点认为人权和自由是国民所必备的要素, “个人权利者,天赋个人之自由权也……故人生而欲保护其自由权,及增进其自由权,故不能无群,群之始成于所谓民约,此国家所由成立之原理也……放弃其自由权者,失其人格者也,侵害他人之自由权者,损伤他人之人格者也。失人格与损伤人格者,皆乱术也” 。有些文章甚至明确列出国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之内容:一类为天赋之权利,包括人的身体和生命的自由、行动和思想的自由、出版的自由、居住迁徙的自由、信仰的自由等;另一类是参政权,主要指立法、司法、行政的参与权。他们认为,参政权是宪法法律所规定的,任何人不能随意改变和破坏, “国民者,有参政权之谓也。所谓权也者,在君主之国须经君主与议员所承认,而民主之国须经国民全体代表所许可,定为宪法布之同国。彼暴虐之君主,专擅之政府、多数之党派,皆不得而破坏之、专横之,攘窃之也。要之,国民之权利,须经宪法法律所定者,然后谓之权,不然则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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