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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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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实行单向还是双向,不仅仅是公开的方式问题,还是知情权是否得到实现的问题。以权力为主导,只限于单向公开,民众只能消极被动地接受信息而不能积极主动寻求信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一般更愿意公布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不愿意公开对自己不利的情况,甚至有可能用公布另外一些信息的方式来掩饰某些不利的处境,所以单向公开下的知情权至少可以说是不完整的。
  各省市规定确认了双向的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分为政府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主动公开的内容,如上海市的规章就存在“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等五个方面的规定。
  依申请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申请人无须说明申请的理由,而政府机关如果决定不公开或部分公开,则必须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亦即对拒绝公开承担举证责任。深圳规章第10条明确规定,“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所有的省市规章也都有类似规定。这正是基于“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众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请求权,只要不属于法定的例外,政府就应当提供,而不应过问申请人申请该项信息的意图和目的是什么。公开信息既然是政府的一项义务,那么如果不能履行义务自然应该说明不作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救济途径——缺乏实际救济的公开到可诉正式公开
  
  法律上的救济,是指权利人在认为自身权利受到阻碍或侵犯时,依法请求排除阻碍、制止侵犯、赔偿损害的措施。“权利依赖于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任何权利必须要设定救济的途径,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要彻底扭转政府信息公开的任意性,就必须建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机制。广州、上海、杭州等规章均设有“监督和救济”的专章;在各省市规定中,救济途径包括投诉、举报、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
  近年来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发展表明,关于公民的知情权、政府向民众公开信息是义务而不是职权、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规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只是学者们的美好设想和纸上谈兵式的议论,而是实实在在地进入了我国的法制层面,成为我国法制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尽管这些法律文件位阶较低,权威性不高,但是它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只在一个局部的行政区域)是谁也无法否认的。
  但是立法并非终点,只是起点。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从根本上改变陈旧的观念,改变陈旧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才能使条文成为从政府官员到群众都能自觉遵循、主动维护的准则。
  
  参考文献
  [1]?孙彩红.我国政务公开的实现途径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2]?张莹波.试试析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政务公开的影响[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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