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发展规划(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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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级政府筹集配套资金可以从交通建设投资所交纳的税收中解决,即取之于路用之于路。按每亿元公路投资可创造2.63亿元GDP的比例计算,5年交通投资121.6亿元,创造GDP319.8亿元,可交纳税金6.69亿元(税率5.5%),按70%投入公路建设,可筹集配套资金4.7亿元。
以上四项可筹集资金6.7亿元,基本解决我市公路建设所需6.9亿元配套资金问题。
五、政策及措施
(一)建立科学规划机制
目前,我省公路建设管理模式已由原来的“条条”管理为主改为“块块”管理为主,将建设责任下放到市、县(市)、乡。因此,必须转变观念,变过去向上级争项目,争资金为主,转变为建设资金以市场运作、地方配套为主。全市将本着实事求是,合理规划,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本地的财力和物力等实际情况抓好交通公路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在高速公路和干线一级公路(包括建站收费还贷项目)向市场融资方面,解放思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农村公路建设方面,坚持规模适度,统筹发展,坚决避免不顾当地人、财、物力的实际情况,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带来诸如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一系列问题。对没有筹资能力和建、管、养力量的项目不得列入建设计划。
(二)建立政策保障机制
1.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引用外资”的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筹集交通建设资金。继续深化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建立“谁建设、谁筹资、谁收益、谁还贷”的干线公路投资政策;继续加大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形成以政府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农村公路投资新体制;放开运输场站投资市场,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运输场站的建设与经营。
2.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明确职责,建立以县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建养资金渠道。特别是在建设资金方面,一定比例的交通规费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场站建设改革后,客货附加费更多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同时,抓住中央“*”投资补助我省45亿元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等机遇,认真落实利用好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建设与改造资金投入政策,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申报力度,确保规划项目全部进入国家和省“*”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并通过经营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扩大招商引资力度,利用特许经营权、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交通建设;推行以路养路政策,提供新的筹融资渠道;提倡以转让冠名权、路林置换等多种方式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公路,鼓励个人捐资。在不增加农民负担、不强行摊派的前提下,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和捐资修建农村公路。
市、县(市、区)发改委、城建、国土资源、环保、供电、通讯、林业、税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农村公路建设。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地方税收按政策足额征收,所征税款应通过政府再投入公路建设;免收砂砾石、取土、弃土等有关费用。工程取土等临时设施用地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公路用地及电力、通信等线杆迁移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评审、招投标费用涉及国家机关或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一律减免。对财政相对困难的县(市、区)适当倾斜,将各县(市、区)当年农村公路项目完成情况与下年度补助资金挂钩,未完成任务的核减该县(市、区)下年度省补助资金额度,超额完成的县(市、区)下年度优先安排补助资金。
3.全力落实配套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筹资主体,要制定相关的筹资措施,统筹考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凡是列入规划的项目,各县(市、区)必须安排配套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除了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外,县(市、区)要将拖拉机、摩托车、农用车养路费大部分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后,每年由市财政对列入省年度投资计划的我市项目,按实际完成数量给予“以奖代补”,奖励资金按照建设规模、技术等级、验收结果分配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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