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威目标实现的合理性
“职责和权限、利益、能力之间的关系遵守等边三角形定理,职责、权限、利益是三角形的三个边,它们是相等的,能力是等边三角形的高,根据具体情况,它可以略小于职责。”[15]而在当前社会转型期,随着国家法治水平的提高,建立有限政府、有限警察成为了法治国家的标准。但警察权力的压缩不可避免造成警察利益的部分丧失,自然影响到警察工作的积极性,而权力与职责的相对应也昭示着警察职责的缩小,公共安全的维护主体不可避免要增加,获得权力的主体必然应当增加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责。而社会转型期治安形势的恶化与同公众生活水平相协调的安全要求的急剧上升又要求警察承担更多、更为艰巨的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责,矛盾的产生与演化由此成为必然。所以,社会转型期治安形势与社会公众的要求并非简单地“压缩警察权力”所能解决,当务之急不在限权而在控权,在于能够有效合法合理使用警察权力。法治国家并不排斥警察权,合理的权威目标实现途径在于强力与公正并施、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人性化执法”的关系。也就是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尽量体现人文关怀,尽量考虑客观实际和人情世故,尊重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保护社会公众。但人性化执法不排斥严格执法,人性化执法也是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讲究人性化,也有其特有的限度,不存在超越严格执法的人性化。否则,法律的威慑力将大为削弱,警务行为的惩罚和保护功能也必然大打折扣,执法的权威也就无从谈起。正如耶林在论及法的公平与力量时所言:“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而严格执法也必须限定在法律框架内,两者统一于法制化。
(六)权威监督运作的制度化
警察权威要有效运作,制度化是其必然要求,必须使规则完善制定并得以有效执行。而维护警察执法的公平和公正,有效构筑警察权威,更需要制度的监督和保障。应当充分认识制度在监督和保障警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中的重要性,其设计与安排、运作与执行,关乎制度的实际效果。警察是生活在真实现实世界中的一个群体,其思想和行为不可避免要受到现实社会各种因素和条件的影响和制约。要求警察严格执行法律,除依靠其本身自律外,制度化的约束至关重要。现实中的滥用职权、枉法执法等多半由于制度存在缺陷,难以进行有效监督所致。只有在完善的制度下,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精神震撼。“人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度。……我们可以设计多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力的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制度相比个体执法警察,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决定意义。制度建构的良好和完善可以规范警察行为,保证警察执法公正。相反,仅有个体警察的正直无私,并不能保证警察行政执法制度的公正。而且,当警察行政执法制度最终赖以个体警察的正直来维持和支撑时,则意味着制度的不可救药。权威制度化则在比组织本身的活动与规章范围更广泛的基础上,决定任何既定的活动者、个人或集体可在既定的组织地位上通过个人决策来约束其他人的方式与界限。当组织的地位是建立在“自由”合同基础上时,放弃权利是防止权威滥用的限制性保护,反过来,即权威的行使人由于失去控制人事活动的权力范围而在权威的运用上受到限制。而制度要有效发挥控权和监督制约作用,就应当摈弃孤立和分散,形成互相制约、紧密联系、环环相扣的制度链。应当建立权力和利益的合理规范机制,进一步严格警察的选拔和任用制度,真正落实警察日常训练考核制度,完善警察权力运行保障制度,加强警察权力使用监督制度,构建和严格实施警察违法违纪惩处制度,确保警察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等,使警察权威制度化真正落到实处。制度的设定既要满足社会安全对警察和警察组织的要求,也要满足警察组织对其警察个体的要求,还要满足警察个体正当权益保障的要求,做到三者的协调统一。当然,警察行政执法制度的制定往往显得十分轻松,关键在于其有效的执行,在于制度执行者的身体力行,在于制度施行监督者的亲历亲为。故在具备了良好制度的前提下,具体制度下的人就成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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