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纵深发展时期,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资源都正在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调整和配置,加上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决定了有相当一部分人必须外出经商或打工才能维持生计。如果限制矫正对象外出经商或打工,实际上就是限制他们的生路,必然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因此,2008年1月出台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中对矫正对象请假作了相关规定,反映了我省在对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采取了人性化的规定,其中请假时间分为6个月以内和6个月以外两个档次,“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而实际情况是,矫正对象请假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居多,如果只规定流入地社区矫正组织“协助、配合”,那势必使大量流动矫正对象处于脱管失控状态。因此,建议通过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取消原来不准外出经商或打工的制度,在全国范围(至少在社区矫正示范区域)内建立流动矫正对象异地托管机制,而不仅限于6个月以上人员。在流入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代管的情况下,原则上允许主动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并经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过渡矫正教育(如期限为一个月或更长时间)后表现积极的对象,外出经商、打工、就医、就学等,同时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对拒不到矫正机关报到、或虽报到但消极对待矫正的对象,则一律不批假,以维护法律权威。
三、流口矫正对象帮扶解困
流动人口矫正对象绝大多数存在“无业,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问题,成为此类人员重新犯罪的潜在诱因。对此,实践中启用“双结合”模式,对流口矫正对象中的困难群体实施“物质和精神双重救济”,公、检、法、司四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流口矫正对象信息互联平台,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配备和指导,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采用人性化的改造教育理念搭起“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沟通桥梁,使他们真正融入到无户籍地域之分的和谐环境中,以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效能,另外必须加大扶助力度,切实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组织劳务输出输入和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功能,提供免费高效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促进在当地企业或公共基础建设项目中实现转移就业。
开展流动人口社区矫正,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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