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条块结合,纠风部门监督抓的领导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旗帜鲜明,刹风整纪,抓好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2、要树立长抓不懈的思想。乱收费根深蒂固,由来已久,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冻坚冰也并非一朝一夕能解决的事情。治理乱收费涉及少数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涉及利益问题,情况复杂,治理难度大,乱收费才会出现屡纠屡犯的现象,所以,就要求我们要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决不能时紧时松,抓抓停停。要以为党为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3、要不断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查处力度。制度是根本,是守则,要不断完善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时俱进地制定强有力的治理措施,以防止和遏制乱收费行为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政策制度的空子;各项措施既要有力,能震慑违反者,又要便于贯彻执行,简便易行,操作性强。同时,要加大制度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使违规者打消侥幸心理,不敢屡犯。
4、进一步拓宽监督面,拓宽社会监督面,使违规者无藏身之处。一方面要扩大群众监督,如建立行风监督联系制度、涉农收费监督点、县长接待日制度、书记县长电子信箱等,要不断加以完善,为群众反映问题搭台引路,使群众有说话的地方,要通过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反映各级党委政府治理乱收费的信心和决心;另一方面要加大舆论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监督。乱收费者最怕曝光,批评教育对他们触动不大。要充分发挥各种舆论的监督作用,该曝光的要曝光,该通报的要通报,既教育违规者,也教育蠢蠢欲动者,进一步扩大了教育面;再次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方法,加大治理力度。
5、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抵制乱收费行为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这方面工作我们做了很多,如政务公开制度、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民主议事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宣传了党的减负政策,一定程度上使群众懂得什么是乱收费行为、什么是“白条子”以及交费必须索要票据等知识。但还做得不够,还有很多群众不懂政策,不善于学习,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而成为乱收费行为的受害者,所以,必须要加大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坚持“三公开”制度、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以及举办必要的培训班等,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使他们懂政策,增强自觉抵制乱收费的能力。
6、要加大改革力度,减少办事程序和收费项目。办事环节多,程序复杂是引发乱收费的重要原因,所以,要加大改革力度,减少办事程序,逐步取消收费项目,改费为税,这是减少或杜绝乱收费的根本出路。要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设高效、廉洁、便民、诚信的人民政府,减少中间环节,实行“一站式”服务,取消或逐步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一步巩固政企分开的改革成果,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的改革步伐,不留死角,从根本上铲除乱收费滋生的土壤。
乱收费屡禁不止的原因很多,情况复杂,治理工作难度大,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坚持常抓不懈,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19、乱收费 常见表现形式
1、违规自立收费项目;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4、违规将无偿公务活动改为有偿收费服务;
5、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强买强卖、变相收费;
6、越权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定性依据
1、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发[1997]14号《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2、1993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中办发[1993]18号《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
三、确定范围,掌握政策。为了抓住重点,取得阶段性成果,这次治理的范围首先确定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凭借行政职权的事业性收费及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
(三)利用办实体、搞创收,把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提成;
(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
(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六)只收费不服务,公开敲诈勒索。
3、1990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发[1990]第16号《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者外,不准收费。…… 处理、处罚依据
1、1996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96]第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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