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办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全省各地高度重视,狠抓法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调解仲裁体系初步建立,调解仲裁队伍不断壮大,调解仲裁能力不断提高,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发展农业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去年底,农业部表彰了我省XX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等7家先进单位和10名先进个人。
一、仲裁工作体系初步建立。近两年来,各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建设。尤其是今年初,省农委联合省高院、省财政厅等七家单位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后,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成立仲裁委员会,已经成立的地方依法进一步完善规范,全省已成立63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占涉农县(市、区)总数的94%。XX市XX区以编委名义发文成立仲裁委员会,并明确其为区政府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高层议事机构。
二、仲裁工作程序日趋规范。各仲裁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健全仲裁规则,制定仲裁程序,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理、调解、仲裁等各个工作环节。同时,本着“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原则,对所有仲裁案卷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形成纸质、影音、实物和电子等档案,极大提升调解仲裁工作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和社会影响力。XX市XX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调解工作守则、仲裁员岗位职责、档案室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案件受理、调解仲裁、文书送达、案件回访、立卷归档等每个环节都严格操作规程,努力提高调解仲裁能力和水平,成立以来先后开庭仲裁5起案件、调解27件纠纷。
三、仲裁业务能力不断提升。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重点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法律工作和调解工作中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技能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人员,充实到仲裁员队伍,全省聘用仲裁员564名。省里制定调解仲裁队伍培训计划,每年在全省选拔骨干参加农业部培训,培养了一批仲裁培训师资骨干人员。建立“一个标准、四项制度”培训管理制度,统一仲裁员培训标准,全面落实仲裁员聘任制度、持证上岗制度、考核制度和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制度,全省先后开展3批调解仲裁培训,对433名仲裁员进行培训考核颁证,全面提高仲裁员纠纷调处能力、仲裁委员会指导服务能力和乡村调解员化解矛盾的能力。
四、仲裁硬件设施逐步改善。各地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和中央综治委、农业部要求,积极争取把仲裁工作经费、办案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强化仲裁工作手段。全省31个县(市、区)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今年共争取财政经费198万元。XX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争取40万元,专门设立了纠纷仲裁庭、纠纷调解室和办公室,同时添置电脑、放映机、录像机、照相机、录影笔等设备,有效改善仲裁工作条件,保障仲裁工作的正常运转。
劳动争议仲裁流程:
一. 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 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 受理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开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参与劳动争议调处是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责,也是工会法律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体现工会代表和维护职能的重要方面。自1987年国家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特别是1993年7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劳动争议调处开始步入法制轨道。成都市总工会抓住有利时机,加大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的力度,突出重点,从组织建设入手,立足“调解为主、基层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构筑起协调、疏导各类劳动纠纷的有力防线。
1、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发展较快。据统计,市属国有企业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市属集体企业组建率也在90%以上,大型企业均建立了二级调委会,有的企业在班组还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委会主任均由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行政三方人员组成,从组织上保证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为有效、规范地开展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各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还依照国家的法律和现行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既保证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也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随着改革的深化,成都市政府第93号令的颁布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为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XX年,成都市总工会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了进一步抓好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会议。会后双方将以上指导性意见以成工发[XX]26号文《关于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争议协调工作的通知》下发,有效地促进了街道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XX年,在国企和集体企业95%建立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成都市总工会又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对全市所辖的20个区(市)县的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做出要求部署。截至目前为止,全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已达到6972个,达到应建比例的92%。调解员13908人,20个区(市)县已有423个街道乡镇建立了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有调解员1622人,逐步形成了一支素质较高且善于做调解工作的骨干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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