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宣传国家和政府对农村的各项政策和村级财务活动状况,监督干部廉洁奉公,促进干部群众相互理解,发展村级经济。
第五节 外来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对外来人员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外来人员在本村安置就业必须向派出所申报办理暂住证,并有村警务站负责登记造册,按规定交纳治安保证金,未办理暂住证的安置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录用。
(二)外来人员来我村安置就业必须与安置用工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一经录用安置,双方应履行合同条款,不受歧视,未签订劳务合同而用工的,发生纠纷,村委不予受理。
(三)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教育,遵纪守法,遵守本章程,维护地方治安,凡无理取闹,寻衅斗殴,行为不规范的,一经发现,按治安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移交执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村民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村民享受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全体村民除享受《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外,同时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权督促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并向村委会直接提出批评或合理化建议。通过村民代表转告的形式,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时提交讨论后,给予解释和落实。
(二)有权向组织反映村委会和其他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在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上,可以享受集体所提供的公共、公益事业。
(四)户口在农村的义务兵,其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每年年终由政府发给。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争做一名合格的文明村民,全村村民应做到下列义务:
(一)热爱集体,积极工作,爱护集体财物,不损坏村的一草一木。
(二)自觉执行《土地管理法》,做到不擅自扩大宅基地,不乱挖土和违章建房。
(三)自觉执行《兵役法》,做到没有逃避兵役登记和服兵役,如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逃避兵役等,除按兵役法规定惩处外,取消其在村当年的一切福利待遇。
(四)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到没有无计划生育。
(五)坚决抵制赌博迷信和违法行为,自觉遵纪守法。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到不虐待老人,家庭和睦、邻居团结互助。
(七)自觉执行《婚姻法》规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方可申请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八)自觉执行《义务教育法》,配合学校抓好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做到见义勇为,群防群治、保障社会安定。
(十)自觉执行安全用电,节约用水制度,服从电力部门安全用电的规定,配合村做好自来水管理。
(十一)自觉交纳水、电费及各种规费(包括农保金、大病风险金等),不偷电、不偷水、不欠交。
第六章 社会综合管理
第一节 社会秩序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村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村委会下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治保会,调解会,并建立联防队。
第三十六条 全村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敢于同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全村村民都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不扰乱社会秩序,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一般民事纠纷由村调解会调解并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劝助不听造成一定后果的,由上级部门处理。
(三)对(在本村)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的,除由直接责任人给予对方治疗、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报上级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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