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病假待遇
3.1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工人,一个月以内病假期间每天可享受 50%的基本工资(不足10元补足10元)。超出此期间每天发放病假工资10元。
3.2 工作满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工人,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每天发放 50%的基本工资(不足10元补足10元)。
3.3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员工,半年以内的病假期间每天发放50%的基本工资,超出期间每天发放25%的基本工资(不足10元补足10元)。
3.4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员工,一年以内病假期间每天发放50%的基本工资(不足10元补足10元)。
3.5病假期间出示的病假单,必须持有医生证明,部门总经理审批及行政科核实后才能有效。
员工劳动保险管理规定
第二条 技术服务工人和管理人员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公司的医疗福利。
为了保证公司雇员的合法权益,公司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员工购买相关保险。
第四条 购买条件
A.满试用期。
第五条 费用分配
4.l企业缴费部分
4.1.1属公司总部员工,由公司直接支付;
4.1.2属公司员工,由分公司负责支付;
4.1.3属外设厂员工,由外设厂负责支付。
4.2个人缴费部分
4.2.14公司总部员工,由公司直接在其工资中扣除;
4.2.2属分公司员工,由分公司财务主管在其工资中扣除;
4.2.3属外设厂员工,由外设厂财务主管在其工资中扣除。
员工工伤管理条例
第六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工伤范围: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处理工伤程序
8.1若发生工伤事件,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若有条件,可在厂内进行急救包扎。
8.2若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在 1小时内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8.3在24小时内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作笔录。
8.4在24小时内向行政总部和人资委报告事故经过。各外设厂必须在24小时内向人资委和工厂管理科报告事故经过。
8.5由事故现场所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填写事故经过报告表。
8.6事故发生部门要求伤员写出事故经过自述。
8.7根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要求事故责任者写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8.8人资委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对已康复的人员进行评残。
8.9根据评残结果,协助伤残人员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
第九条 工作人员的待遇
9.l受伤人员住院期间可享受医院提供营养餐,每天公司付给30元的营养津贴。
9.2公司负担受伤人员的住院费、医疗费。若受伤人员已购买工伤保险,公司先垫付治疗医疗费,伤员治愈后,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
9.3公司可根据情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9.4对因工伤死亡人员,公司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赔付。
9.5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计件员工为工资支付当月,同车间的同工种员工的平均工资。月薪制员工的工资为该员工工伤前工资。
第十条 亲属陪护人员的待遇
10.11伤人员的亲属在医院陪护期间的误工费按每天人民币50元计发。原则上亲属护理人员仅限一人。若伤员伤势过重,一人护理有困难,必须向人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两人护理。
10.2护理人员到医院的交通费(出租车除外)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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