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船舶应于2010年3月1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首次专项检查;
②实施专项检查时,船舶应提交《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所列明的人员在2010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发生变化,其有效期同前;
③《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安全检查专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主管机关留存备案,一份留船以备主管机关核验。
(6)前述检查记录及《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如适用)由实施专项检查的检查人员于检查结束当日一并录入“上海世博会船舶信息报送专用平台”(以下简称“专用平台”,专用信息平台的具体应用将另行通知)。
(7)船舶发生以下情形应至少在离港前15天申请专项检查并满足第(5)条的具体要求:
①三类船舶专项检查尚处于有效期内,但先前提交的《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所列明的人员发生变动的;
②需临时途经于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
(二)入沪船舶签证
1、一类船舶在始发港办理出港签证手续时应当填报《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信息报告表》,三类船舶除满足前述规定外还需携带《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备查。
2、一、三类船舶在始发港办理出港签证手续时,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审查外,还应审查:
(1)船舶是否提交“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且专项安全检查是否处于有效期内;
(2)船舶是否提交了《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信息报告表》;
(3)本航次航行区域是否满足对应种类船舶准许的航行区域;
(4)对于三类船舶,还需审查本航次船员是否在《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所列范围内。
对不能满足前述条件的适用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3、前述签证信息应由签证受理人员提前24小时(从本港到达本办法所指特定水域、上海内河水域及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范围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驶离本港前)录入“上海世博会船舶信息报送专用平台”。
(三)入沪船舶保安检查
1、船舶保安检查的有效期为2个月。
2、船舶保安检查严格依据有关公约,对辖区内二类船舶加强船舶保安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日常营运中保安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和隐患,全力防止船舶保安事件的发生。船舶保安检查原则上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或船舶安全检查(针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一并实施。
3、凡在我国国内任一港口接受船舶保安检查的二类船舶,两个月内不再接受保安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我国首次举办的综合类世界博览会,是继北京奥运会之后我国举办的又一重大国际活动,社会影响巨大。各有关单位要借鉴奥运安保和建国六十周年庆典安保的良好工作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走访调研,向辖区航运企业、船舶宣传上海世博安保的各项规定,督促拟赴沪船舶及时按照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33号《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船舶配备保安设施的公告》配备相关保安设施,尽早申请首次专项检查,防止发生不当延误。
(二)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各海事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根据工作特点立即组织开展2010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完善各项安保应急预案,做到早预防、早准备、早发现、早处理,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
**海事局海船安全检查站负责依据有关公约,对辖区内二类船舶实施船舶保安检查;通信信息中心要加强对通信设备的维护和巡查,进一步完善水上安全信息播发体系,及时有效地接转和发布各类安全信息,确保通信顺利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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