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水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业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渔业污染源工作。
(三)培训
县级以上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接受国家、省组织的培训,其余普查员由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培训。普查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
1.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2.水产养殖业普查技术规定、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3.水产污染源普查工作流程及入户调查方法、技术。
(四)质量保证
市水产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省市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指导全市水产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设立市县(区)级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县(区)水产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必须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各级水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市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水产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的特点布置宣传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策划,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根据国发办[2006]36号和双政办发[2007]84号文件精神,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县(区)水产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辖区普查所需经费申请纳入相应年度的本级财政预算。
经费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和表彰等。
(二)经费预算与管理
各级水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预算,分年度使用。
水产污染源普查经费专款专用。
六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坚决杜绝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普查资料。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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