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并负责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四、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例如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党费的收缴与管理,定期完成党员统计工作,党员登记和鉴定等。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六、负责检查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情况,同各种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坚决斗争。
七、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负责受理和转递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
八、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认真调查、参与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九、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
第十五条 党支部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管宣传工作。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学习计划和建议。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时事政治以及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任务,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围绕支部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动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指导学习科技文化知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等。
四、搞好党报党刊的通讯报道和发行工作。
第十六条 党小组长是党的基层工作的骨干。党小组长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本小组的党员开展各种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本部门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党支部的要求,组织好党员的学习。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政协业务知识。
二、组织党员贯彻执行支部的决议和决定,分配党员的工作,指导党员的活动,保证完成党支部布置的任务。
三、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组织党员做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本小组的情况。
六、积极协助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时收缴党费。
第五章 考核标准与办法
第十七条 考核标准
1、是否做到围绕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发展,把党建工作当作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2、党建工作制度是否抓落实。
3、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得到较好的发挥。
4、党建工作干部队伍是否精干和政治上、业务上比较强。
5、党的建设工作是否有效地促进了县统战机关三个文明建设。
第十八条 考核办法
1、党支部党建工作接受机关党委的考核;
2、通过评议、考核,每年评选出优秀党员及优秀党务工作者并进行表彰;对做得不好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帮助其限期改正。对党支部委员不抓党的建设或抓得不好的,应视为失职或不称职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7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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