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妥善处理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如新疆法院把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恐怖犯罪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在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抽调刑事审判骨干,充实相关法院审判力量,开展审判“7?5”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调研,下发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尺度,加强对下监督指导,确保“7?5”案件的审判依法、有序进行,共审结三批“7?5”案件,积极回应了各族人民群众的关切,严厉打击了“三股势力”的嚣张气焰。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还积极参与平安创建、职务犯罪预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矫正工作,以预防减少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大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着力加强调解工作,构建符合国情的调判结合工作机制,在所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359.3万件,占62%,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
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把调解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适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强化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全面调解,抓好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尽可能实现案结事了。在资源配置上,优先考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法官配置、经费保障、物质装备等方面向调解倾斜,积极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有效整合一切有利于调解的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大合力;在工作机制上,积极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成效考评机制,健全调解激励机制,引导、支持广大法官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水平。在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的同时,对于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及时判决。为总结交流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研究部署了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上海二中院、武汉中院、北京朝阳区法院、安徽阜南县法院等50家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探索调解机制、完善调解制度、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能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全国各级法院积极学习先进法院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科学发展。
推动建立大调解格局,形成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发挥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作出具体指导和全面部署。各地、各级法院按照《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处、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如四川高院联合四川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邀请国内十余名知名专家学者,召开“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有力推动了四川法院立案统筹协调、基层便民调解、司法类型化调解、司法全域调解、调解考评激励的大调解格局的构建和发展;福建高院、上海高院出台推动诉调对接,构建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工作意见,山东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推动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会议,对各自辖区大调解格局的建立健全以及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作出明确要求和有力部署。
(四)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促进和保障和谐的社会管理秩序
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是人民法院顺应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特定的社会条件,顺应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人民司法事业实现与时俱进的重要实践,是行政审判工作积极推进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的有益尝试。2009年,人民法院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等工作机制,促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互相理解、彼此沟通,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各级法院审结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工商管理等行政诉讼案件3.8万件,同比上升18.4%;审结城建、公安、交通行政诉讼案件3.5万件,同比下降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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