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措施审批后有计划停风,
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时,项目部通风机管理人员立即汇报项目部,项目部应撤出人员,立即处理,并由项目部安监站一天内进行事故追查处理,将追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项目部有关领导和部门并报安监处备案。
第十章 风筒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必须采用双反边或活三环多层反边风筒接头形式,要经常检查风筒情况,发现漏风、破损、脱节等及时进行修复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所有在建项目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立井表土段外壁施工采用胶质软风筒,套完内壁后可根据工程需要采用胶质或硬质风筒。井筒深度大于600米、井筒施工工期超过1年时,宜采用硬质风筒。
第十一章 瓦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建二期工程施工项目部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月度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确定矿井瓦斯检查地点和次数报处通风副总审查。
第三十九条 井筒开始施工进入基岩段必须按照规定开始瓦斯监测。
第四十条 瓦斯日报由项目部技术组负责填报工程管理科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第四十一条 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按处规定统一规格和表样,填写工整,保持清晰、。立井瓦斯牌板悬挂在井口,二期工程瓦
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吊挂在检查地点。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工程技术组必须对绞车井下相关硐室采取措施,保证有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积聚。
第四十三条 所有在建项目要进行瓦斯排放作业时聘请专业瓦斯排放队伍进行瓦斯排放。
第四十四条 瓦斯超限时,瓦检员有权先撤人停电再汇报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四十五条 凡是井下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的,由安监站组织、机电、技术、生产分管领导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进行追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第四十六条 瓦检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学习合格后,取得瓦斯检查员资格证的人员持证上岗。瓦检员每半年培训考核一次(由处委派安监、劳资、职教部门进行),不合格人员不准上岗。
第四十七条 瓦检员必须按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所规定的地点、路线、时间和检查次数规范检查所辖区内瓦斯情况,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做好班中汇报,认真填写现场瓦斯检查记录牌、瓦斯记录手册,瓦斯检查班报),做到“三对口”;瓦检员严禁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瓦检员检查不到位,测大报小,检查次数不够,班中离岗,不现场交接班,提前脱岗。
第四十八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接受瓦斯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入井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突出预兆和避灾路线。
第四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加强对疑似煤与瓦斯突出信息资
料的收集、分析,严防非突出煤层发生突出造成伤人事故。
第五十条 在无瓦斯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一条 在地质异常带要加强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井筒、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有防突设计、探揭煤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流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揭煤时,回风流侧巷道不得设置控风设施,无物料、杂物堆积,保持风流畅通。
第五十四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掘进作业时,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专门措施。
第十二章 综合防尘管理
第五十五条 所有在建项目部成立综合防尘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综合防尘工作的领导。
第五十六条 所有在建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程、规定建立管路洒水系统,有项目部机电队对洒水系统管理进行管理、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确保所有施工地点供水管路有足够的水量、水压。
第五十七条条 所有在建项目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钻眼、水炮泥、炮前炮后洒水降尘、锚喷除尘等防尘措施;
第五十八条 井筒施工根据井筒淋水量,确定洒水量,冻结井筒干打眼时必须使用捕尘器。
第五十九条 所有在建项目按照规定发放防尘劳保用品,井下施工人员,按规定使用个体防尘防护用品。
第六十条 处配备足够的测尘专业人员,每半月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测尘。
第十三章 防灭火管理
第六十一条 所有在建项目部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完善井上、下消防系统。
第六十二条 在建项目部每月对施工范围内的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保证随时启动向关应急预案时能够正常使用并不得破坏消防设施。
第六十三条 井下防火门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作。 第六十四条 在建项目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所有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六十五条 所有下井人员不得携带任何点火物品入井,井口20m范围内严禁烟火,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灯泡取暖。
第六十六条 项目部机电队应加强对井下所有电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三无”,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第六十七条 井口20m范围内严禁电气焊作业,井下爆破严禁使用非煤矿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
第六十八条 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第六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项目部调度。项目部调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和灭火工作。在现场的干部职工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直接灭火。
第七十条 井下使用的电缆、风筒等设备材料均要为阻燃材料,施工搬运,装卸金属材料,工器具轻拿轻放,要防止刚性碰撞产生火花,刷帮、挑顶时,眼位要避开金属锚杆及金属网。
第七十一条 用人工出矸严禁用铁锹或手镐猛力击矿车或其它金属物。
第七十二条 井下爆破时,连线接头要实,并用绝缘胶布包好,放炮母线必须悬挂且绝缘不合格必须及时更换。
第七十三条 严禁放糊炮,正确处理残炮、瞎炮,严禁在煤巷、半煤岩巷做放炮器放电试验或在井下打开拆卸放炮器。
第十四章 监测监控管理
第七十四条 项目部经理对所建项目监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技术经理、机电经理负责落实;工程技术组负责安全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所有在建一期工程至少配备1名监测工,二期项目部至少配备2名专职监测工,负责项目部安全监测设备装置的安装、维护及安全监测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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