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04-2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摘要】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一项基本的程序性权利,它源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理念和程序处分权原则.旨在彰显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提高诉讼效率、增进民事判决的信服度和接纳度。本文立足于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和制度运行现状,分析了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法理基础 价值透视 现状与缺陷 一、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内涵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定义

同许多法学概念一样,关于民事程序选择权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但通常认为,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选择一定的程序及与程序相关事项的权利:狭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选择有关程序性事项的权利,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1]程序选择权是立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它强调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观积极性,鼓励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成为程序的主体。程序选择权的精髓在于让当事人自己在发现案件真实与促进程序二者之间权衡,由他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作决定。

(二)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特征

1、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主体为案件当事人。鉴定人、证人等是程序的

协助者,法院是程序主持者、裁判者,都不应主导程序选择; 2、程序选择权的前提是必须存在不同的程序,这些不同的程序都具有解决相同纠纷的功能,是何者更佳、选择何者的问题,而不是选与不选的问题。如选择财产保全就不属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范畴; 3、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权衡后的一种处分权。当事人选某种程序,实质上是根据自身的利益对程序价值作出判断后的一种处分行为

(三)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容

在不同围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容亦存在很大差异,在现代社会,各国一般都赋予当事人比较广泛的程序选择权。根据选择的具体事项的不同,程序选择权既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单独行使,也可以通过双方协议达成的诉讼契约来共同行使。具体而言,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择管辖法院; 2、选择诉讼程序;

3、选择审判程序及与审判有关事项; 4、选择结案方式。

二、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 1、 程序主体性原则

人是认识和实践的主体、历史的主体,从而是法主体。以法主体性理论考察民事诉讼法,欲使宪法、民法等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得以实现,就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当事人及其他程序参与人以程序主体权,这

就是程序主体性原则。程序主体性原则已被各国法律所承认,并成为立法者从事立法活动、法官运用现行法、诉讼当事人为程序上之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指导性原则。依据此原则,程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进行诉讼活动或参加其他纠纷解决活动时,不应被视为法院或其他纠纷解决者审理活动所支配的客体,而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程序保障。也就是说,就与该人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相关的程序,应从本质上保障其有参与该程序并影响裁判形成的程序上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裁判作出以前,应保障该利害关系人能够适时、适式地提出相关资料、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在未被赋予这种机会的情况下收集的事实及证据,均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基础。[2]程序主体性原则要求程序制度的构思、设计以及运作应当符合程序当事人的主体愿望,应当赋予程序主体一定的程序参与以及程序选择权。 (二)程序处分权原则

具有可处分性是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属性。由于民事纠纷是关于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责任)承担的争议,民事纠纷主体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所以,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当事人自然也就有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成为程序主体的当事人,这应当说是实体上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中的必然结果和自然延伸。一般认为,当事人的处分权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是实体法上的处分权,二是程序法上的处分权,前者是当事人决定如何处分系争的实体利益或实体权利的权能,体现为当事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

况下,有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程序性权利,包括承认对方的请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法院调解等;[3]后者使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取舍程序利益,以避免因使用该程序而导致减损、消耗、限制系争实体利益或系争外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结果出现,体现在当事人合法的程序行为能够有充分的实施自由,如诉讼权的行使与放弃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在有多种诉讼程序或多种诉讼手段可以适用时,当事人有选择权等等。 三、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价值透视 1、有助于保证程序的公正性

一般认为,程序正义应当包括当事人自愿和参与两项原则在内,即纠纷当事人应有权依其意志决定是否将争执交由法院裁判解决,并且能够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程序正义在诉讼制度上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确保利害关系者有效地参加到程序之中。这说明当事人享有民事程序选择权是程序正义自身应有之意,只有在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已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承认,当事人能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诉讼,并能在诉讼中以自己的行为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积极而有效的影响和作用时,我们才能进而探讨程序正义的其他含义。 2、有助于增进民事判决的信服度和接纳度

在实践中,法院裁判要发现绝对的客观真实是很困难的,或是不可能的。败诉的当事人对裁判难免会产生抵触情绪,这便会影响裁判的执行,甚至会不停地上访、申诉,而人们对法院裁判制度越感不满,则将越趋向于逃避其使用。此种现象增多,必将阻碍裁判制度的健康发

展,最终将造成诉讼解决纠纷功能的萎缩,法院的存在意义逐渐减低或丧失等结果。并且,诉讼当事人对于其曾亲自参与形成过程的裁判越信服、满足,则其自动自发顺从裁判内容所示的纠纷解决方案的几率就越高,当事人也越能接纳裁判结果。如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能使败诉者信服的裁判,其提起上诉的比率较低;又如在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情形下,与经判决结案的情形相比较,前者的自动履行率常常更高。因此,民事程序选择权恰恰给当事人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不仅能有机会与裁决者就程序的运用充分交流意见,并且能在与对方当事人就程序的问题充分交涉后,在讨价还价之中作出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共同选择,促使当事人更加信赖、信服、接纳裁判或其他纠纷处理的结果,进而自动自发履行判决,从而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接纳程度。

3、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司法资源一定的前提下,程序选择权是对案件分流过滤的有效手段,一方面根据当事人的不同的选择,将一些案件简化处理,另一方面,在解决纠纷的有关程序适用问题上并非完全依客观标准一刀切,而是加入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从而有效地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使司法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化,提高审判的效率。 4、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是其诉讼的主要动因,只有适应民事主体的这种需要,民事诉讼才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然而,不同主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和利益追求模式各不相同,个人对诉讼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在线全文阅读。

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999776.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