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牵引电机、主发电机 (9)整流或变流装置 (10)制动装置
(11)线路试运行或模拟负载试验 3.救援用轨道起重机
(1)动力源及传动部分组装、试验 (2)轮对组装
(3)底架、回转架、吊臂 (4)吊臂平车 (5)转向架组装 (6)制动装置 (7)卷扬机构 (8)力矩控制系统 (9)支腿控制机构 (10)整机性能试验 (11)线路试运行
上述范围变动时必须报部批准。
(二)段修机车的中、小修验收范围由驻局机车验收室依据铁道部颁布的铁路机车段修规程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编制,报铁道部核备;机车辅修验收范围由驻段机车验收室根据驻在段所属局制定的辅修范围编制,报驻局机车验收室核备。
(三)为使机车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各级验收机构要重
- 11 -
视产品的源头质量,贯彻机车重要件定点验收的原则,对机车重要件实施验收(机车重要件范围和管理办法另文规定)。对未经验收合格的机车重要件,一律不准出厂,不准采购,不准装车使用,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四)承制单位无派驻机车验收室的产品验收工作由部运输局机车验收室统一安排。该机车产品的验收工作安排,应坚持以驻厂机车验收室为主、突出技术主导企业驻厂机车验收室的作用、辅之以就近驻厂(段)机车验收室的原则。同一承制单位的机车产品原则上由同一验收室负责验收。验收办事处和驻局机车验收室不直接参与承制单位机车产品的具体验收。
第四十五条 验收依据
(一)国家、行业的法规、标准、有关技术条件(规章、规程、规则)、图样、标书、合同、部令、文件、电报等作为验收依据,供、需、验三方必须共同遵守。
(二)定型机车产品验收,以规定程序认可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有关规定作为依据。产品已经部级评审同意批量生产,其重要结构、零部件的设计图纸需要更改时,应征得验收室同意后,报部技术主管部门核批;技术依据不足时,工厂可编暂行技术文件,征得验收室同意,报部核批,作为暂行验收依据。
(三)机车产品维修按有关维修规程验收。尚未制订维修规程的机车产品,由承修单位、铁路局参照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和其他相关规程,制订暂行办法,征得验收室同意,报部核备,作
- 12 -
为暂行验收依据。
(四)若机车产品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没有明确数据和具体规定,或规程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者,由承制单位制定暂行技术文件,征得验收室同意后报部技术主管部门核批,以部批意见作为验收依据。
第七章 产品交验及验收实施
第四十六条 相关法规、规定要求的须经许可、认定、认证的产品,在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纳入验收。
第四十七条 验收人员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相关技术要求,对承制单位机车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估,对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相关因素进行评定,判定该产品是否满足交验条件。
第四十八条 只有经承制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机车产品,方可提交验收。
第四十九条 各级验收机构要积极支持机车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参与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相关试验、运用考核和项目鉴定。在装车前,必须按铁道部规定程序进行检验验证。并在技术履历簿内注明。
第五十条 机车技术改造、科研项目,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和批准文件办理。为了确保行车安全,不准边试验、边生产、边使用。需经装车试验或运用考核的,应征得验收室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试验规范、技术文件,指定机车进行,在指定范围内试用,
- 13 -
并在技术履历簿内注明。经权限部门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验收范围,实施验收。
第五十一条 验收人员按照机车验收作业程序进行验收,确认机车符合要求后,由承制单位填写机车竣工验收记录(见附件),交验收室签章,办理交车手续。
第五十二条 主要部件及机车重要件由承制单位检查合格后,提交竣工验收。经验收员确认合格后,在合格证上签章,方可出厂或进入下道工序。
第五十三条 接车人员提出的质量问题,须同时提交承制单位和驻在验收室。必要时可通过驻厂、段机车验收室协调解决。承制单位与接车人员发生争议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由机车验收室负责确认。
第八章 验收工作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机车验收机构,应根据机车验收工作管理体制结构和铁道部对各级验收机构的职能要求,进一步分解和完善各岗、各员的岗位职能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并依据工作流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绩评估、考核办法。
第五十五条 验收办事处应负责管理和协调驻厂机车验收室的队伍建设、人员素质、政策掌握、职责监督、业绩考核工作。应定期召开管辖区域内驻厂机车验收室工作会议,及时传达铁道部的指示要求,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和安排。
- 14 -
第五十六条 驻局机车验收室应强化对管辖范围内驻段机车验收室的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验收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制定段修机车和零部件的验收范围、验收作业程序;组织建立健全部驻局、段机车验收室和验收人员的工作评定考核办法;负责安排机车重要件定点验收承验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机车产品的验收标准和铁道部、铁路局相关技术及管理文件。
第五十七条 驻厂、段机车验收室应定期召开与承制单位的联席会议、质量分析会、专题会议,督促承制单位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不断提高机车产品质量。验收办事处、驻局机车验收室应按规定参加管辖内驻厂、段的相关会议,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驻厂、段机车验收室应依据有关验收标准和管理规定,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知识和手段,建立机车产品质量实现过程主要环节、关键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质量监督作业程序,使过程监督的流程规范化,并制定和完善机车产品验收作业程序。
第五十九条 各级机车验收机构要根据铁路运输发展和验收体制改革对验收工作的要求,不断完善标准化机车验收室标准体系,创建标准化机车验收室。应根据铁道部信息化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健全人员学习、交流、培训制度,创建学习型组织,不断提高验收人员整体素质和验收工作水平,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要求。
第六十条 各级验收机构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室内各项规章
- 15 -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