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但统治集团为了控制国家的整个活动,采取多种方法牵制民众大会的权力。
9 雅典产生民主制宪法、实行民主政治的原因:①雅典是个沿海国家,工商业很早就比较发达,而农业相对落后;②由于工商业所占比重较大,对外贸易更为发达,雅典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团体;③工商业奴隶主团体之所以强有力,在于得到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④雅典的奴隶数目比自由民数量多达数倍。
10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的渊源:罗马法的渊源非常复杂,各个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变化,主要渊源有习惯法、十二表法、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过的决议、长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皇帝的赦令等。 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
11 市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是罗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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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的特点。
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编纂的成就):是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期及死后不久编纂的,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四部分组成。它完整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性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后世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立法文献。
罗马裁判官法:是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主要以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数量最多。裁判官法是依靠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在很长时间,裁判官的告示成为对法律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市民法的不足。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它颁行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贵族和平民斗争加剧的时代,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等许多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2 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罗马法中人法的主要内容及其本质:主要内容包括:①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者均可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②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古罗马法所称的家庭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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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物的总和。婚姻包括两种,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其本质在于:通过人法以法的形式保护权利的不平等,既包括奴隶与奴隶主之间,也包括自由人内部的不平等,维护家父权、夫权。 13 罗马法中的人格:是罗马法关于权利主体的规定,根据罗马法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人格就是具有权利能力的资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同时拥有这三种身份权,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中,要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成为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如果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身份权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
14 罗马法关于法人的理论与实践:古代罗马法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但是到了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已经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后来随着实际需要,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罗马法已经就团体成立的条件作了规定。就法人制度的理论而言,罗马法学家发表了许多有价值的论断,这些论断事实上已经涉及后来法人概念的本质和法人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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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夫权婚姻:是罗马国家早期实行的婚姻制度,是男女双方按照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关系,婚姻以家庭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无夫权婚姻:是罗马帝国后半期的一种婚姻形式。其特点是夫妻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夫对妻无所谓夫权,财产上也实行夫妻财产分开制。
15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对后世影响较大,其中主要包括物的概念和分类,物权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所称的物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其中自物权即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永续性和排他性。
16 罗马法中的私犯:是罗马法归纳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私犯包括对物和对人两种,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私犯有四种: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准私犯:是罗马法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类似私犯而在各种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包括法官的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抛掷于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人损害以及堆臵物或悬挂物危及行人安全的行为等。
罗马契约(债权)制度的内容及演进:罗马早期,在商品交换不发达的情况下,社会生活中只流行少数几种契约。共和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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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随着商品关系的发展,罗马人与外省人联系的加强,契约的形式主义色彩逐渐丧失,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契约。罗马法学家把这些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罗马法上债发生的原因:包括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四种。其中契约又包括要式契约和要物、口头、文书、合意契约等;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未签订契约却发生与签订契约相同后果的行为;私犯包括盗窃、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准私犯则指法定私犯之外的那些侵权行为。
17 法定诉讼:是罗马共和国初期较为盛行的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
18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⑴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私有制和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的要求,对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形成了发达和完备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它提出的自由民私法范围内一律平等,契约以当事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后来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有很大影响。⑵在中世纪,通过罗马法的复兴,各国纷纷接受罗马法,以推动本国法律的发展。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的新政权,从罗马法中吸取营养,并以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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