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的局部固化不足,增大了PCB在高温强热中所受的的应力,外层铜箔与PP层树脂结合力不足,降低了铜箔与树脂之间的结合强度,而这些均与板的层压工艺及粘接材料的性能相关,PCB板吸潮又严重降低了PCB的耐热性能,使得PCB在过回流焊后出现爆板分层。结论为:1)PCB板吸潮是导致严重爆板的主要因素。2)PP层粘接材料的局部固化不足,外层铜箔与PP层树脂结合力不足是导致严重爆板的次要因素。
鉴定结果的《分析报告》于2008年8月14日送达鼎富公司、2008年8月16日送达雄昱公司、2008年8月18日送达炜年行公司、茂成公司签收;并在开庭中进行了质证。
另查,茂成公司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人,具有生产和销售元器件专用材料(多层线路芯板及铜箔基板)的经营范围。鼎富公司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人,具有制造、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经营范围。2006年8、9月份,茂成公司、鼎富公司之间还有线路板半成品的交易,8、9月份的货款已经付清给茂成公司。6、7月份茂成公司供给鼎富公司的线路板半成品,已由鼎富公司全部加工钻孔。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茂成公司与鼎富公司之间就采购多层线路板(PCB)半成品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买卖合同的主体及内容合法,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当事人应严格履行。茂成公司已按约将多层线路板半成品交付给鼎富公司(包括由第三人代为收货、茂成公司与鼎富公司直接结算付款部分的货物)履行了交货义务。但鼎富公司收货后进行下一道工序的
加工制作并出售,在客户端发生多层线路板爆板分层现象,即向茂成公司反映、交涉、协商,并以茂成公司交付的多层线路板半成品存在质量瑕疵而拒付货款,从而引发本案纠纷。茂成公司认为多层线路板出现爆板分层现象,并非其所供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引起的,而是鼎富公司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应由鼎富公司承担责任。而鼎富公司则认为,爆板分层现象,完全是由茂成公司交付的多层线路板半成品存在的质量瑕疵引起的,应由茂成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茂成公司交付的多层线路板半成品发生爆板分层现象的原因是什么?二是谁应该对多层线路板出现的爆板分层现象承担责任?三是茂成公司请求支付货款和鼎富公司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作如下分析评判。 一、关于多层线路板出现爆板分层现象的原因。从茂成公司、鼎富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可知,鼎富公司用茂成公司交付的多层线路板半成品进行加工制作后出售,在客户端出现爆板分层现象,鼎富公司立即向茂成公司反映,之后双方多次就此问题开会进行交涉、协商。对这一事实经过,茂成公司、鼎富公司双方是没有异议的。双方的争议在于,茂成公司认为自己交付的产品没问题,出现爆板分层现象是鼎富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而鼎富公司则认为是茂成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其承担责任。在双方争执不下、无法统一取样鉴定的情况下,鼎富公司为弄清爆板分层的原因单方委托中国赛宝实验室对多层线路板出现的爆板分层现象进行原因分析鉴定,结论为多层线路板的大铜面位置的树脂不足及焊接过程中板内水汽或挥发性物质在高温下体积膨胀产生的较大外力的共同作用可能是导致多层线路板爆板分层的主要原因。
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经茂成公司、鼎富公司双方协商同意(并由双方到鼎富公司仓库共同取样),由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赛宝实验室对多层线路板出现的爆板分层现象进行原因分析鉴定,其结论为:PCB板吸潮是导致严重爆板的主要因素;PP层粘接材料的局部固化不足,外层铜箔与PP层树脂结合力不足是导致严重爆板的次要原因。从程序上讲,由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中国赛宝实验室所作的上述鉴定报告,鉴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结论明确,完全可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从内容上来讲,已经明确指出PCB板爆板分层的原因,是吸潮、PP层粘接材料的局部固化不足和外层铜箔与PP层树脂结合力不足。其中,吸潮是在茂成公司生产环节发生,还是在鼎富公司进一步加工的环节中发生的,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该问题应当由茂成公司提出证据,目前尚不明确。而可以确定的是,PP层粘接材料的局部固化不足和外层铜箔与PP层树脂结合力不足这两个原因,是由于茂成公司生产PCB板环节的问题。据此,爆板分层的原因是茂成公司交付的PCB板存在质量瑕疵造成的。
二、关于PCB板爆板分层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这一问题与上一问题是密切相关,在确定了爆板分层的原因之后,这一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如上所述,导致制作好的PCB板爆板分层的原因,是茂成公司交付的PCB板存在质量瑕疵。茂成公司作为供货方,依法应对其交付的产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现因其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爆板,因而依法应由其承担责任。
三、关于茂成公司请求支付货款和鼎富公司反诉要求赔偿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问题。1、关于茂成公司请求支付货款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合同标的物PCB板是有特定用途的,且已按特定用途加工制作好,因发生爆板,已出售部分遭客户退货,未出售部分积压在鼎富公司仓库,对于鼎富公司而言,这些存在质量瑕疵的PCB板,已无任何使用价值,全部报废。造成这样的后果,是茂成公司交付的产品PCB板存在质量瑕疵所致,责任由茂成公司承担,应由茂成公司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上述所引法律规定,选择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形式已无可能,唯一可以选择的违约责任形式就是退货。本案中,茂成公司交付给鼎富公司6、7月份产品价值共1256838.90美元,扣除合格部分且鼎富公司已付款259775.71美元和双方确认的6、7月份不良品分别货款26652.38美元、23271.63美元,仍积压在鼎富公司仓库内的不合格产品947139.18元(含双方确认的产品不合格的爆板分层577片价值共95212美元部分),应全部退还茂成公司。因此,茂成公司要求鼎富公司支付货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关于鼎富公司反诉要求赔偿损失的问题。因茂成公司交付的PCB板存在质量瑕疵而发生爆板,由此给鼎富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茂成公司赔偿,所以鼎富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在退货处理的情形
下,鼎富公司的损失主要是加工制作材料、人工费用等的投入、客户退货索赔损失等,但鼎富公司并无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失大小,且没有书面申请对损失部分进行鉴定,因此,鼎富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缺乏有效证据的支持,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本案涉讼的PCB板发生爆板,是由于茂成公司交付的PCB板存在质量瑕疵所致,应由茂成公司承担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根据该PCB板的性质、用途,应作退货处理,故茂成公司请求支付货款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鼎富公司对其反诉请求无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实,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7)惠中法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一、驳回茂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积压在鼎富公司仓库的涉案标的物PCB板退回茂成公司,由茂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自行取回;逾期不取回的,视为已经取回。二、驳回鼎富公司的反诉请求。受理费人民币4791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7000元,共69914元,由茂成公司承担;反诉费人民币47895元,由鼎富公司承担。
茂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赛宝实验室的分析鉴定结论并未表明茂成公司的PCB板存在质量瑕疵,相反,PCB板内水汽增多应是由于鼎富公司储存及加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二、鼎富公司应对其库存的PCB板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三、鼎富公司及其客户在上线加工前均无视“烘烤”及“预热”的日常原则,过于自信地直接上线,不科学的加工方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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