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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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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自2006年打到2013年两败俱伤

茂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鼎富电子有限公司、雄昱电子有限公司、惠州炜年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3)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 【关键词】 国家标准 交付 质量问题 质量瑕疵 约定不明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茂成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书洪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鼎富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启珍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惠州炜年行电子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诉人茂成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简称茂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鼎富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简称鼎富公司)、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简称雄昱公司)、惠州炜年行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炜年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的(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高检民抗〔2012〕60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民抗字第8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李满怀、陈蓉出庭履行职务。茂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剑、杨书洪,鼎富公

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启珍到庭参加了诉讼,雄昱公司及炜年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06年11月10日,一审原告茂成公司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6年3月开始,鼎富公司向茂成公司采购线路板半成品(其中小部分货品由鼎富公司通过雄昱公司及炜年行公司向茂成公司下达采购订单,但约定由茂成公司直接向鼎富公司结算),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双方初始合作良好,茂成公司一直按要求及时交付货物,而同年5月之前的货款,鼎富公司都按期支付给了茂成公司。同年6月茂成公司发送货物价值863806.56美元,7月发送货物价值393032.31美元,截至2006年10月30日,6、7月份的付款期限均已届至,但鼎富公司只在同年10月中旬向茂成公司支付了259775.71美元,扣除双方确认的6月份不良品货款26652.38美元以及7月份不良品货款23271.63美元,鼎富公司仍拖欠茂成公司6月及7月货款共计947139.15美元未付。经茂成公司多次催款,鼎富公司一直拒绝支付。请求判令:1、鼎富公司向茂成公司支付货款947204.85美元及利息。2、鼎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一审被告鼎富公司答辩称并反诉称,茂成公司供应的货物不符合鼎富公司的品质要求,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之前,鼎富公司扣压相应的货款,属于依法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不属于违约。所以茂成公司起诉鼎富公司拖欠货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理

由是:2006年6、7月,鼎富公司曾向茂成公司采购线路板半成品,对于茂成公司交付的线路板半成品,鼎富公司按客户要求进行钻孔制作后再出售。自2006年8月初,鼎富公司陆续接到客户反映,用茂成公司线路板钻孔制作的成品出现爆板分层现象,要求退货及扣货款,对此,鼎富公司及时将情况反映给茂成公司,并要求及时作出处理。经鼎富公司对出现爆板分层现象的线路板进行实验测试,证实爆板的原因是茂成公司供应的线路板不符合品质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就此,双方曾多次以召开会议、书信或传真的方式进行协商,要求茂成公司对其不符合品质要求所产生的退货、赔偿客户损失及扣款等问题作出处理,如对品质有异议,可双方共同取样送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并明确提出,在鉴定结果出来责任分清之前,鼎富公司暂停支付相应货款。后因双方对取样、鉴定内容等存在分歧,无法共同取样送检。鼎富公司只好单方取样委托中国赛宝实验室进行鉴定,结论为茂成公司供应的线路板存在品质瑕疵是发生爆板分层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茂成公司供应的货款存在品质瑕疵。造成鼎富公司加工好的线路板不能出货、客户退货及扣款索赔等损失,对此,茂成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经鼎富公司核算,已加工好的不能出货的库存产品价值为美元349492.50元,出货后被客户退货价值为美元395326.65元,出货后被客户索赔扣款为美元202320元,合共美元947139.15元。为此,提出反诉,请求:一、不合格产品退还茂成公司;二、茂成公司赔偿鼎富公司损失合计947139.15元;三、赔偿已加工被客户索赔的损失202320美元。

一审法院查明

茂成公司对反诉答辩称,一、茂成公司交付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1、鼎富公司声称其客户反映出现爆板分层现象,但出现爆板的产品是否为茂成公司供应的货物尚未经确认。2、即便发生爆板的产品是茂成公司所供应,亦不能断定茂成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PCB产品加工分多个环节,茂成公司负责的是“内层+压合”部分,产品交付鼎富公司后,鼎富公司又进行了再加工,然后才出货给下家客户进行焊接等工序。茂成公司在产品加工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产品出货时亦检验合格;鼎富公司收货时也没有问题,即通过了鼎富公司的验收,而且鼎富公司在继续加工过程中也没有出现什么异常情况;直至鼎富公司加工完毕并且通过鼎富公司质量检验合格,将加工后的产品发送到鼎富公司客户手中,鼎富公司客户再进行制作最终成品时才出现问题,如何就断言是茂成公司内层压合过程的责任所造成?鼎富公司委托中国赛宝实验室出具了《分析报告》,该分析鉴定是由鼎富公司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选定、提交的样品是否确为茂成公司生产等事项都未经双方共同确认,该结论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即便是该结论,也仅仅是说明爆板分层的“可能”原因是什么,并非确定答案。退一步讲,即便依据该《分析报告》的结论,也只是说明焊接过程中水汽及挥发性物质膨胀是造成爆板的可能原因。而茂成公司交付货物后,货物就一直处在鼎富公司掌控之下,鼎富公司又进行了多道加工程序,加之其储存环境不明、储存时间过长,线路板水汽增多并不能说明是茂成公司的责任。同时,茂成公司接到鼎富公司报告有爆板情况发生后,也曾于2006年8月委托联茂(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分析,结论亦认为爆板为PCB吸湿造成。而显然,吸湿并不是茂成公司所导致的。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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