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随同转移;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3)职工所进入的单位还没有试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个人帐户暂予保留。 54、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怎样参保、缴费?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政策规定,城镇私营企业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根据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缴费标准是: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缴费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比例从2001年起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提高到8%。私营企业在规定比例内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允许在计征所得税时据实列支。社保机构为每一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凡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职工,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与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情况,按时调整养老金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到各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以由各地的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办。缴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8%。按月、按季度缴费或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均可。
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本人死亡时为止。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5、对养老基金为什么要实行收支两条线?
实行收支两条线体现了养老基金的“专项储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上级要求,我市从1998年4月起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保机构、财政、银行三家共管,相互制约,任何部门、单位都无权擅自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基金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实现保值。
56、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后,应享受哪些权利?
(1)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它待遇;(2)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3)要求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它服务;(4)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供起诉;(5)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6)监督企业缴费。
57、企业若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不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工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58、对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有什么处罚措施?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省、市政府也规定,对拖欠社会
保险费的单位一律不准购车、建房;不准购买非生产性控购商品;不准参股办新企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准出国,不准评劳模,不准升职晋级,不准兑现年终奖等。 59、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什么必要性?
一是改变了由国家和企业统包统揽的做法,增强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克服了完全依赖国家的思想。二是增加了基金来源,适当减轻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三是为养老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创造了条件,可以使养老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年限及缴费金额的高低直接挂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四是从各国开展养老保险的情况看,个人缴费是国际惯例。 60、什么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是指在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属第一层次,由国家强制实施,主要是满足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它的覆盖面广,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基金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负担,筹资水平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年金属第二层次,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单位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企业效益好的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的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劳动者在退出劳动岗位后,在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上再增加一些待遇,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属第三层次,是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保险,推广这一做法对于引导消费具有现实意义。
61、什么是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3月19日发布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所有参保单位都要按照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这一制度目的是规范参保行为。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新成立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请登记;缴费单位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62、什么是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制度?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3月19日发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缴费单位都要按时(原则上是每月5日前)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不按时申报的,社保机构将按照规定予以划拨。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社保机构根据缴费情况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每年向缴费人发送个人帐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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