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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知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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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如果不慎将社会保障中心发放的养老金存折、储蓄卡丢失或消磁,要尽快到办理存折和储蓄卡的银行挂失,然后到办理存折和储蓄卡的始发银行补办存折或储蓄卡。邯郸市养老金始发银行是:农行铁西办事处、建行保障分理处、邮政储汇局中华路储蓄专柜。补办了存折或储蓄卡后,到离退休前所在工作单位报告单位劳资人员,由单位劳资人员填写有关手续后报告市社会保障中心发放处。

30、离退休人员怎样变更姓名、地址、邮编、发放形式?

离退休人员如果发现存折姓名、身份证号与本人实际不符,居住地址变动或者因地址变动需要改变发放形式(如由存折、储蓄卡改邮寄,或由邮寄改存折或储蓄卡等),离退休人员应报告原工作单位的劳资人员,由劳资人员填报有关手续后报市社会保障中心发放处。 31、怎样进行“领取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一是核查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二是核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水平,目的是杜绝死亡不报和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堵塞漏洞,减少基金流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发[2001]8号文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离退休人员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发养老金。

为完善资格认证制度,2001年6月份以来,我市对参保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采集指纹,将指纹输入微机,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档案,定期进行核查。同时,建立了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怎样办理丧葬费、救济费手续?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要在3日内报告死者原工作单位,同时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和注销户口证明,有遗属的还要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交到离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劳资处,由劳资人员带死亡人员档案到市社会保障中心为其办理丧葬费和一次遗属救济费。需要享受按月抚恤的遗属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国家现行规定是: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遗属,无收入、无依无靠的和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以按月享受遗属抚恤金。

33、对冒领养老金现象怎样处罚?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隐瞒不报,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养老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4、哪些人员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35、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1996年1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缴费帐户,用作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个人帐户按照职工缴费工资11%的规模记入,包括:(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2)从企业缴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3)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36、个人帐户从何时开始建立?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冀劳[1998]66号)规定,职工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1995年12月底前成立的单位,1996年1月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需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从1996年1月起为其单位职工补建个人帐户。

从省外或中央系统统筹企业调入的职工,调出地1998年1月以后尚未建立个人帐户或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的,需从1998年1月起按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补齐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1998年1月算起。调出地1997年底前建立个人帐户并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及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

从未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调入,社会保险机构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37、个人帐户记载哪些内容?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1998]66号文件规定,个人帐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编号、工作单位变更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情况、视同缴费年限、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年限、建户人、建户时间等。

(2)个人帐户记载情况。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等。

38、建立个人帐户前个人缴费部分如何办?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39、复员、转业军人的个人帐户怎样建立?

(1)从企业参军带工资服役的战士,以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企业和个人按现行比例共

同缴纳,建立个人帐户。复员回原单位上班后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与服役期间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复员后安置到其他单位上班的,服役期间的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可随之转移。

复员后安置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在部队提干的,原单位与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一次性支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结。

(2)从学校或社会上参军入伍的战士,服役期满回原籍安置到企业上班的,从上班之月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服股期间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帐户的计算:1996年1月前参军的从1996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1996年1月后参军的从参军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3)部队转业干部安置到企业工作的,从到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前参军的,从1996年1月建立个人帐户;1996年1月后参军的从参军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标准按高于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平均水平的10%计入。如在当战士期间已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可合并计入。 40、什么是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我市从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对参保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在此之前,实行的是企业缴费、个人不缴费的制度,这段期间按照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计算的连续工龄叫作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1月1日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叫作实际缴费年限(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年限不能计作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为缴费年限。

41、何为“老人”、“新人”、“中人”?他们的基本养老金怎样计发?

按照199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老人”指1997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对他们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新人”指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中人”指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他们离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2)个人帐户养老金;(3)过渡性养老金;(4)补贴和调节金。

42、我省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后,在过渡期内为什么将职工档案工资封定在1994年10月?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于1994年10月31日下发了《河北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冀劳[1994]108号),从发文之日起,新的退休金计发办法开始实施。1998年对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统一、规范。新的计发办法在计发退休金时主要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为依据,废止了以职工标准工资为依据计发养老金的作法。 为保持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对平衡,在新办法实施初期,有一段实行新老办法“双轨”运行、进行比较的过渡过程。也就是说,过渡期内老办法仍可使用,按新办法计算的退休金如果低于老办法的,予以补齐差额部分(实际是按老办法执行),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逐年受限。但是按照老办法计发退休金,一律按1994年10月底的档案工资予以封定。这样规

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尽快实现由老办法过渡到新办法。如果按照老办法计发退休金不采取封定到新办法出台之时,而是无限期地按退休当年的工资标准计发退休金,那么对一部分企业来说,老办法就永远废止不了,新的统一制度也就永远难以在全省全面统一实施。二是为了防止个别企业在办理职工退休前突击提高职工档案工资。在企业工资由企业自主确定的条件下,如果不将档案工资封定在新办法出台之时,那么职工退休按老办法计发其退休金时,就很难准确掌握其养老金计发基数。

43、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主要作用是什么?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筹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44、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怎样支付养老金?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经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45、职工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怎么处理?

在职职工死亡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含利息)。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只就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允许继承。 46、职工出国(境)定居,个人帐户怎么处理?

职工缴费期间或退休后出国(境)定居,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有余额的,一次性结算,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7、什么叫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就是社保机构通过银行或邮局等形式把基本养老金直接发给离退休人员,改变了过去由企业发放的做法,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我市于1993年开始在部分企业进行银行代发养老金试点,按照省市要求,从2000年10月份起全面推行由银行或邮局发放,目前社会化发放面达100%。

48、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待遇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8]69号)规定,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已享受但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不变,由原企业给予保障。银行可与企业就这些待遇的发放签订协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尽可能做到各项待遇由一个银行统一代发,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49、什么是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

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国务院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物价变动情况,定期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以使离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50、个人帐户怎样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记载、计息以及对帐单的打印等管理工作,由社会保险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派出机构负责,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管理。社保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一个参保人员打印上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对帐单》一经打印不得随便更改。《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核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截留《对帐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对帐单》有异议时,可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核实。

企业和职工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要妥善保管,《手册》和《对帐单》是缴费的凭据,也是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计算退休待遇时必备的手续。 51、职工调动,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按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统一制度的决定规定,统一制度后,职工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应转移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办法如下:(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2)从1998年1月1日起,转移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3)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计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4)基金转移时,不从转移中扣除管理费;(5)职工调出时,调出地社保机构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6)职工调入时,调入地社保机构依据调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衔接工作。 52、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养老保险关系怎样处理?

(1)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辞职,或被辞退、被开除,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劳教、拘役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继续计算利息,待重新就业时到社保机构办理续保手续,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且领取工伤抚恤金的,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之和)转入工伤保险基金。职工所在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暂予保留。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免缴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暂予保留,待重新就业时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53、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这类职工在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涉及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两个统筹范围,情况特殊,类型多样。根据省、市有关规定:(1)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之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并按企业养老保险标准缴费;如果原机关事业单位已试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办理其个人帐户转移;职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2)职工由企业进入已试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进入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并按规定缴费;原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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