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验收报告
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主管部门提交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区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区实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四)验收组对项目区是否通过验收的认定意见。
第十三条 验收组应当对验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审定挂钩项目区是否合格。
(一)审定项目区合格的,批复核定归还挂钩周转指标,并下发验收文件。 (二)审定项目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有关设区的市及县(市、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整改任务。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加倍扣减设区的市、县(市、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暂停农转用审批,直至全部归还周转指标。 第十五条 挂钩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工作,明确地块界址,并根据申请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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