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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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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 (二)项目区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三)挂钩工作计划。挂钩工作计划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主要包括:挂钩工作思路和原则,组织领导,项目区数量和周转指标规模及分年度使用、归还计划等主要指标情况表,建设用地整理的规模、范围和增加农用地情况,提出建新地块建设的原则和年度建设规模,提出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经济机制和保证措施等。 (四)初审意见;

(五)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挂钩项目区经批准立项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

根据立项批复意见,将修改完善的挂钩工作计划、项目区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在上报修改完善的项目区规划和挂钩工作计划时,应当附具下列资料:

(一)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项目建新区、拆旧区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项目区规划涉及到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划修改程序和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一并上报省政府审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复,项目区规划不得实施。

第四章 挂钩项目区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区进行检查验

收。

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挂钩项目区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区初验申请。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验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拆旧整理复垦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区居民安置占地及城镇建设供地和用地情况,建新地块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情况,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规划实施后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图及相关的遥感和影像资料;

(四)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项目区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台帐;

(五)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区的年度检查考核资料及初验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在3

0日内组成验收组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当提交挂钩项目区竣

工验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竣工检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区规划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审

定挂钩项目区是否合格。

审定合格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一轮周转;审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加倍扣减市、县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暂停其所有农转用审批,直至全部归还周转指标。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组应当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在验收中出现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挂钩项目区申报单位要做好成果档案管理工作,从

项目区申报到实施、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应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挂钩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根据申请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30日日期:2006年06月30日 (地方法规)

实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9]9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会议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省第一批、第二批挂钩试点工作情况,现将我省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区的设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设置要与城乡统筹、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密切结合。2009年度,各县(市、区)挂钩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600亩以内。挂钩拆旧区选点要以居民点整体搬迁、集中连片整理为主,且不准在新一轮规划的建设预留区作为挂钩拆旧区(置换复垦区),挂钩区拆旧整理的居民点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70%,复耕后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的后备资源进行管理;安置区要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避免再次拆迁;挂钩建新区位置不确定的,在项目区实施规划中可以不明确具体位置,但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挂钩指标的使用

挂钩指标,首先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同时要留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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