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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新旧对比表(WORD文字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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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 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至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事法律行为无效。 利益的;(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总则第一四十六条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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