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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分归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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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区分律令界限,提高律的地位。 律是固定性的规范 令是临时性的制度

(2)篇章设置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20篇 (3)《刑名》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 “刑宽禁简” (4) “纳礼入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制”

(5)规定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 《官品令》 杂抵罪

3、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南朝沿用《晋律》 北朝:《北魏律》、《北齐律》: 在完善我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过程中,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 (1)《北魏律》: 孝文帝 20卷 “八议”、“官当” 刑名:法定刑 特点:“纳礼入律”

(2)《北齐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 远的一部法典。

a、开创十二篇的立法体例,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b、首创《名例律》,将北魏律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并置于律首。 C、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 ——“十恶” d、刑罚体系上,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e、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计十二篇,949条。

《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二、封建法制渐趋完善的重要变化

(一)法律形式日渐规范

1、法律形式有所增多 :律、令、科、比、格、式

2、律令概念相对明确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晋律》《晋令》 3、科、格、式上升为独立形式 科:《蜀科》; 格:北魏“以格代科”; 东魏《麟趾格》,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 式: 西晋“户调之式”; 西魏《大统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式的汇编 (二)律典体例趋于定型

1、12篇体例形成 2、《名例》篇目产生 3、法律注释附律 (三)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1、族刑连坐范围逐步缩小,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魏:凡大逆无道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株连隔代之辈。已婚妇女受夫家株连。 西晋:养子女及出嫁之妇,不受连坐之罪。 南朝:凡谋反大罪,妻妾、姊妹没为官奴婢。 北魏:门诛之制,孝文帝罢除。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 2、肉刑制度逐渐废止。

西魏和北齐废除宫刑,不作为法定刑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①北魏、北齐“降死从流” “赦死从流”

② 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的中间刑 ③北周定律,首创流刑五等之制 4、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魏: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

晋:死(枭首、腰斩、弃市)、髡、赎、罚金、杂抵罪

北魏:死、流、宫、徒、鞭、杖 北齐:死、流、徒、鞭、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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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封建特权制度正式法律化

1、 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首创“八议”、“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 魏律首定“八议”制度。沿用一千六百余年。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 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刑一等

※ 除外规定:犯“重罪十条”者不得适用 “议亲”:皇亲国戚; “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德高望重的人; “议能”:统治才能出众的人 “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

“议贵”:上层贵族官僚 “议勤”: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

“议宾”: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傅玄(西晋谏职):“若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是纵封豕于境内,放长 蛇于左右也 ”

2、 “官当”制度的出现

指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八议以外一般官吏的特殊保护。 晋律:“除名” 陈律:正式使用“官当” (五)罪行确立标准进一步儒家化

1、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礼律进一步融合 “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 量刑定罪。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 。

刑法方面: 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

2、《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 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从内容看,主要包括两大类罪行:

·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 ·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关系的犯罪。 《开皇律》—— “十恶” (六)司法制度有所发展改进

1、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审判机关仍然为廷尉(仅三国孙吴称大理)。 北周:在廷尉之下设律博士,专门教授法律知识 北齐:廷尉正式改为大理寺

2、在诉讼制度方面的变化

①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②亲临听讼和录囚 ③ 改进上诉制,建立直诉制。 ④直诉制度——“登闻鼓” ⑤确立严格的死刑奏闻复核制度 ⑥创设测罚测立刑讯之法 3、监察机关的发展

这一时期司法制度发展变化的特点:司法权、监督权日渐集中于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 中央审判机关——廷尉,至北齐改为大理寺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尚书台 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 (七)行政机构的变化

1、中枢机构的演变——三省制的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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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尚书台,北齐尚书省;

曹魏中书省; 西晋门下省

2、地方行政机构

1、郡县二级向州郡县三级转变 2、州郡数量增多而建制较小 3、州郡长官多由武官兼任

第四章 隋唐——封建法制发展的全盛时期

(公元581年~907年)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618年,隋文帝杨坚统一全国,改革官制,确立三省六部制和州、县两级体制,规定九品以上官吏均由中央任免,加强了中央集权。同时推行均田制。

《开皇律》:封建法典的定型。

1、封建法典体例的确定:12篇500条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死刑只留斩、绞两种,废除枭首 3、创设“十恶”制度

4、贵族官僚法律特权的系统化

第二节 唐—封建法制发展的全盛时期

公元 617年~907年

一、唐朝的立法概况

(一)初唐统治者礼法结合的指导思想 “先存百姓”、 “安人宁国” 1、德礼之本,刑罚之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稳定。 “立法务在宽厚”、 死刑“殆除其半” 3、慎重行刑。 (二)唐朝的律典

1、《武德律》。 2、《贞观律》较大修改:

3、《永徽律》及《律疏》。

注疏:长孙无忌等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律注逐条逐句进行解说,并对司法 中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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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元律》及《开元律疏》

5、《唐六典》: (1)按《周礼》“六官”的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即治、教、礼、政、刑、事。 (2) “以官统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3)《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三)唐代的法律形式

1、律:正罪定刑,定罪断刑的法规 2、令:设范立制,国家机关的制度规章 3、格:禁违止邪,是经过整理汇编的敕

4、式:轨物程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唐律疏议主要篇目介绍

法典之王《唐律疏议》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从内容看,十二篇可分为三部分: 1、《名例律》: 相当于现今的总则篇,体现唐律的精神实质。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2、《卫禁律》至《杂律》:相当于近代法律之分则。

3、《捕亡律》《断狱律》及《斗讼律》:部分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律之程序法。 (二)名例律:简介

1、五刑制度:从轻到重

·笞、杖、徒、流、死:五种共20等

·笞、杖、徒:均分为五等,即笞十至五十,杖六十至一百,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分为三等,在指定地点劳役一年;三流、五流 ·死刑:分为绞、斩两等 2.官僚贵族法律特权的系统化

(1)八议:犯死罪者议定奏裁,流罪以下,通例减一等处理,不“议”。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2)请: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 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 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属及孙; 三是五品以上官爵。

(3)减 :一是六品、七品官员;

二是上述得“请”者的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和妻。 (4)赎:一是九品以上官员;

二是应议、请、减者的亲属犯有流罪以下罪 (5)官当:适用于一切官员,可以用官品抵罪。

“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 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先以高官当”,“次以勋官当” 特点:(1)享受高等特权者都能够享受低等特权

(2)特权者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以享受比特权者本人低一等的特权 3、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多为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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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罪”多为故意犯罪,处刑从重

4、同居相隐不为罪

“亲亲首匿”发展为“同居相隐”,扩大了相互隐匿的范围。 ①凡“同财共居”者,“不限籍之异同”,即使无服制亲属关系,也可以相隐; ②部曲、奴婢也可为主人隐

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重罪,“不用相隐之律” 5、比附: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6.化外人案件的处理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

7.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 ·强盗罪与窃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受财枉法罪、受财不枉法罪、受所监临财物罪及坐赃罪的主体是国家各级官吏。

三、民事法律内容

(一)债权债务关系 “市券” (二)婚姻制度 1、成立:“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

2、解除:离(出妻、和离)和断离(义绝、违律为婚) 七出 “三不去” 3、婚龄,唐初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玄宗时改为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 (三)经济法规

1、土地制度:严格限制口分田的买卖 均田制:口分田、永业田均田法:

丁男、中男: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

老男、笃疾、废疾受田各四十亩;寡妻、妾各三十亩;僧人、道士各三十亩 2、赋税制度

前期:以均田制为基础,实行租庸调法 中期:两税法,土地和财产 3、互市

市舶制度:市舶使、市舶税(舶脚、抽份、收市)

四、行政法律

(一)国家行政体制

1.中央行政体制:三省六部制的确立 ※中书省——草拟诏书、政令;

※门下省——审查诏令、奏章,封驳违失; ※尚书省——行政(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2.地方行政体制

京兆府:以京兆尹为长官; 州置长官刺史,县置长官县令 (二)官吏管理制度

·科举考试:“设科举士”

·科目繁多: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 ·考试:乡试、会试、殿试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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