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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分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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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绪论

一、什么是中国法制史: 小法制: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学科:立法、司法、法制状况、法律思想、法律文化背景 大法制:

古代制度史——政治、法律、经济、军事、行政管理、帝王制度;

二、中国古代法制的历史(发展线索)—公元前21世纪夏商西周到公元20世纪初 第一阶段:中国早期法制 (奴隶制法制) 夏商:中国古代法制的初创 西周: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 春秋:奴隶制法制的崩溃

——特点: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以不公开、不成文为主 第二阶段:封建法制时期

战国:封建法制的日益形成

秦汉:早期封建法制的正式确立与发展 秦: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的确立 汉:汉承秦制和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三国两晋南北朝:封建法制过渡性演变 隋唐:封建法制的成熟和日益完备 唐律疏议与中华法系 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集权化和多元化 宋:统一的封建法制的重建

辽、金、西夏、元:封建法制的多元化 明:君主专制法制的强化

清:封建法制的集权化和终结

总结:封建法制的特点——以成文法为主 第三阶段:近现代法制

传统法制的瓦解和现代法制的生长 清末变法修律:法制近代化的开始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资产阶级法制 北洋政府的法律: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六法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土地立法,马锡武审批方式 三、中国法制史发展特点:

1、时间长: 2、延续不断: 3、内容丰富: 4、发展线索清晰,阶段性强: 四、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与研究状况 (一)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

1、古代:刑法志→→ 2、近代:繁荣→→ 3、新中国:曲折前行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学的意义

有利于法律文化的教育和知识水平的提高。 (三)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

1、研究方法和研究方向: 2、法制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1

3、传统法律文化的宗法伦理特性: 4、法律文化的哲学性、思想性特征: 5、儒学 6、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紧密联系:

第二讲:奴隶制时期的法制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制 (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476年)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6世纪)

一、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1、习惯→习惯法。

2、“皋陶造法律”、“皋陶作刑”、“皋陶造狱” 獬豸:

“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 触。故皋陶敬羊”。

3、 中国古代法的起源和形成中的特点

1、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

2、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3、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4、刑起于兵(或兵刑同一 )

1)刑源于军法: “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 2)刑源于刑罚: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 中刑用刀据,其次用钻笮, 簿刑用鞭扑”。“斧钺之诛” 3)军官担任法官: 皋陶 作士 二、夏商法律制度

1、禹刑和汤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刑罚——罪名 2、奴隶制五刑:——“刑名从商”(荀子) “五”?五刑?

·五刑——大辟、膑刑、宫刑、劓刑、墨刑(共3000条) ·死刑——大辟(戮、 炮烙、醢、脯、劓殄) ·肉刑——墨刑(黥刑)、劓刑、剕刑(刖刑)、宫刑 ·法外刑:炮烙、醢、脯 3、天罚和神判

(1)天罚——军事讨伐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有扈氏 ;《甘誓》: “予则孥戮汝” 《汤誓》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2)神判

占卜判决:兆, 神兽判决:《南史》扶南传 4、罪名: 1)“昏、墨、贼,杀”

① 己恶而掠美为昏 ②贪以败官为墨 ③ 杀——刑罚 ④ 杀人不忌为贼 2)盘庚迁殷的训示:“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5、司法机关与监狱

2

司法机关——商王、司寇、占卜

监狱——圜土、羑里、囹圄

夏桀把商汤“囚之夏台” ;中央直辖的监狱“钧台”

“纣以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 ?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侯 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西 伯昌闻之,窃叹。崇侯虎知之, 以告纣,纣囚西伯羑里”

第二章 西周法制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第一,九刑:赎、鞭、扑、流

第二,吕刑:吕侯周穆王 《尚书》 赎刑 明德慎罚

流刑:尧“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 第三、周礼:

1.礼是什么:宗法等级名分

2.礼的产生和发展: 禮 豐 。① 周礼直接渊于夏商之礼:②从祭祀到全社会

大禹“收九牧之金,铸九鼎,铸鼎于荆山下,各象九州物”,“夏后氏失之,殷人 受之;殷人失之,周人受之。” “周公制礼” :

武庚 管叔、蔡叔、霍叔

周礼对以往礼的发展,集中体现在统治阶级“以礼为法”上 ,即把有关礼仪的典章制度与各项规范法律化,使之变为调整社会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礼的内容与形式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

“经礼三百,曲礼三千” (1)、“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 (2)、 五礼:吉、凶、嘉、宾、军 (3)、吉礼:五礼莫重于祭 (4)、凶礼:丧、葬 (5)、嘉礼:冠、婚 (6)、宾礼: (7)、军礼 4、礼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 ◆“亲亲”:亲近以父母为首的亲属;

◆ “尊尊”:尊敬以君主为首的尊贵。

◆“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二、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1.一致性:都是西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区别: 1)地位:礼主刑辅

2)作用:预防与惩治

3)适用对象: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西周的立法思想与刑法原则

1. 立法指导思想

①从夏商“帝祖合一”——西周“明德慎罚” ②以德配天: 天命靡常——“德”:敬天保民 2.西周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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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眚与非眚,非终与惟终;区分犯罪者的主观状态

眚:过失 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 惟终:惯犯 2)三典原则——“刑罚世轻世重”

“三国三典”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3、嘉石之制 ——劳役刑开端 圜土之制——有期徒刑开端

4.罪名

①不孝不友罪: “元恶大憝” “刑兹无赦

②群饮罪:酒池肉林 ③违背盟誓 ④失农时 四、民事立法

1、土地所有权——“田里不鬻”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契约关系 买卖: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债务:傅别 五、婚姻家庭立法和继承立法

(一)婚姻立法 ——中国法制史上最具特色,三千年一贯制

1、婚姻缔结的原则

(1)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遵守“同姓不婚”原则 原因:“其生不番”;“附远厚别” (3)达到结婚年龄 “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2、婚姻成立要件 :“六礼” ①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赠受礼品,并求婚 ②问名:男方请媒人询问女子姓名及生辰

③纳吉:将女子姓名及生辰进行占卜,卜得吉兆之后即订婚 ④纳征:又称纳币,男方正式送聘礼给女方

⑤请期:男方与女方商定婚期

⑥亲迎:男子奉父母之命去女方家迎娶女子

3、婚姻关系的解除 (1)“七出” “七去”: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 (2)“三不去”:婚姻解除的限制

①有所娶无所归:② 与更三年丧: ③前贫贱后富贵: (二)继承:

嫡长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注意: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六、西周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①“司寇” 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②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 (二)诉讼制度

1、起诉:

(1)民事与刑事: “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禁民讼” “狱”——刑事诉讼;“讼”——民事诉讼 (2)交纳诉讼费用:“自服不直” “狱”:“钧金”; “讼”:“束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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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

1) “两造具备”: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2)五听: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 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理屈则面红

气听:无理则喘息

耳听:理屈则听不清法官的话 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社会的全面危机

社会结构的变动: 经济、政治 “王室独尊” ——>“大国争霸”,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陪臣执国命” 二、法制的危机:礼崩乐坏

1、宗法制度、土地制度、社会阶层、官吏选拔制

2、田制与税制改革——承认了个体经济与私营土地的合法性 公田 私田 军功授田制 齐:相地而衰征;晋:作爰田;

鲁:初税亩;楚:书土田;郑:作丘赋 三、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1、铸刑书与铸刑鼎

(1)铸刑书(郑)子产: “铸刑书”。——第一次 (2)铸刑鼎(晋)赵鞅:范宣子——第二次 2、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 子产——叔向 四、李悝与《法经》

1、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改革:

①政治:废除世卿世禄; 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②经济:“尽地力”、善“平籴” ③法律:编撰《法经》,推行法治。

2、《法经》的制定和内容

第一部分 :盗法、贼法、杂法 盗法:“窃货曰盗” 贼法: “害良曰贼” 第二部分: 囚法,又称网法 :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第三部分: 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 ——相当于后世封建法典中的《明例律》,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特点

第一,以镇压贼盗为首要任务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第二,体例“诸法合体,具法居后”

第三,体现重刑主义的精神 “以刑去刑”

4、颁布的意义

(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2)《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由奴隶制社会的简单强调刑杀、刑罚 的刑逐步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转化。

(3)初步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为封建律典体例的形成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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