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6条 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7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8条 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9条 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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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人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 (3)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10条 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11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2条 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终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13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14条 依照本制度,矿制定严重和一般“三违”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15条 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进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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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1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3条 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 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6条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设计、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矿井开启密闭、启封火区、排放瓦斯、“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7条 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风的安全描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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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 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0条 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1条 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应当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2条 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13条 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矿用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使用、管理、检修、维护制度
第1条 矿用设备、器材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防爆型电器必须达到防爆标准的要求。
第2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运行、维修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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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本矿不能维修和校验的安全器材和安全设备必须送到上级煤炭部门指定的维修地点维修。
第4条 矿用设备购买、使用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操作:购买→入库→安全性能检查→签发合格证→使用单位领取→作业地点使用。
第5条 矿用设备、器材在使用前必须经安全性能检查,检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6条 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必须是经过防爆电器设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检验员担任。
第7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否则不得使用。 1、 设备必须具有煤安标志; 2、 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
3、 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4、 设备、器材完整无损,无裂痕和变形; 5、 设备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齐全完好;
6、 防爆接合面的间隙和有效宽度符合要求,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螺
纹隔爆结构的拧入度和啮合扣数符合规定 第8条 矿用设备使用中必须有专职电工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调整,检查中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 设备完好,无裂痕和变形;
2、 设备所在位臵无滴水、淋水,放臵平整稳固; 3、 各部件齐全、坚固,无松动现象; 4、 各种安全保护装臵齐全、可靠;
5、 安全性能达到规定的标准,无失爆现象; 6、 设备卫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9条 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护和调整周期按下列标准进行。 1、 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每月1次,每天由电工负责检查1
次外部;
2、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臵检查整定,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时应及
时调整;
3、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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