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条 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事故死亡人数; (2)千人负伤率; (3)工日损失; (4)设备完好; (5)工程质量; (6)设备和财产损失; (7)安全教育与培训; (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 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各科室、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科室、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 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科室、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
(1)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
(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重大“三违”行为。
第8条 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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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定的办法,即将区(队)、科室、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
第9条 奖励标准平均每月100元,月考核,季兑现,年度一次结清。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一、煤矿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设立专门的账户或科目,专款专用。
二、安全投入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检修、更新、添臵以及宣传学习购买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费用等支出。
三、对企业的财产、商品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及时地向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进行投保,以保证一切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四、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投入。
六、安全投入项目完成后,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验收,检查并保证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
七、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八、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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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九、财务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十、安全经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取(每吨煤炭按10.5元提取),实行专款专用。
十一、安全经费按以下范围内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生产保险费用、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6、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十二、综合管理部根据规定制定安全费用提取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矿主要负责人审批执行,由财务部进行专门帐户管理。
十三、各单位编制安全投入计划汇总到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编制煤矿企业安全投入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矿主要负责人审批。
十四、各单位根据实际投入需要编制安全费用投入报告,经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审核后,报矿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检查实施情况。
十五、各单位、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要建立安全投入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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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本矿采煤、掘井、机电、运输、通风及地测防治六个专业进行考核,
2、矿井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制定出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
3、矿井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考核,并分专业考核评分,达标的按企业制定质量标准考核评级奖惩办法进行奖励,不达标的进行处罚。
4、季度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年终考核不达标的,扣发该单位的年终奖。
5、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从安全、生产、采掘协调、规章制度、各项记录等方面进行评比。
6、由法人代表组织矿级领导及技术部门,对本矿各科室、采、掘、机、运、通等部门科室进行检查评比。
7、质量标准化考核时,按照本矿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要求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不弄虚作假。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总 则
第1条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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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第4条 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5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制度职责
第6条 法人代表依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7条 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1)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安全检查员: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
(3)技术负责人: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第8条 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
第9条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l)矿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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