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候选承包方中确定最终承包方,并签订外包业务合同。外包业务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外包业务的内容和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和质量标准,保密事项,费用结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外包业务需要保密的,应当在外包业务合同或者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要求承包方向其从业人员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外包业务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外包业务实施的管理,严格按照外包业务制度、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外包业务,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承包方严格履行外包业务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做好相关委托机构与承包方的对接工作。
相关委托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包方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搜集相关信息,发现和解决外包业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对于重大外包业务,应当密切关注承包方的履约能力,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避免外包业务失败造成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第十四条 企业财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企业外包业务的核算与监督,协助相关委托机构进行外包价格测算,做好外包费用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履约能力进行持续评估,有确凿证据表明承包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外包业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终止合同并更换承包方。
承包方违约并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应当按照外包业务合同对承包方进行索赔,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外包业务合同执行完成后需要验收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或人员对完成的外包业务合同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验收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财务报告编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遭受损失和声誉受损。
(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审核不严或审计不当,出现报告虚假和重大遗漏,可能误导者投资人等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财务报告未能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浪费,不利于揭示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企业财会机构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其他相关机构应予积极配合。企业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
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 企业财会机构应当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对财务报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财务报告的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如对外投资、企业并购、资产减值、研究开发、工程项目等,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过审批后执行。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核实债权债务,按规定经审批后处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财务报告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七条 企业反映财务状况的报表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确认损失,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各项负债应当反映企业的现时义务,不得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
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企业应当重视保护所有者权益。
第八条 企业反映经营成果的报表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构成。
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确认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各项费用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第九条 企业反映现金流量的报表列示各种现金流入、流出和结存情况的信息,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企业应当即时关注和密切跟踪现金流量及其变动情况,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防止现金短缺和闲置。
第十条 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企业应当本着对财务报告使用者负责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编制附注。
第十一条 企业存在子公司的,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内部交易的抵销方法,如实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财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一定的方式对外公布。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应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企业对外报送或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报告分析制度,明确财务报告分析的组织形式、分析方法和指标体系,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财务报告分析应吸收有关机构负责人参加,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
在财务报告分析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结合反映财务状况的报表及相关报表和附注,分析企业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企业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增值过程。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结合反映经营成果的报表及相关报表和附注,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企业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反映现金流量的报表及相关报表和附注,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分析是内部报告的组成部分。
企业应当做到财务报告分析与内部报告的相互协调,及时将财务分析报告结果通过内部报告传递给各有关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发挥全面预算管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对一定期间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缺乏预算或者预算体系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盲目经营。
(二)预算目标不合理、预算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发展目标难以实现。 (三)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预算管理体制以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
企业应当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其成员由企业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审议、平衡年度等预算草案,下达经批准的年度等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编制、执行、考核等全过程的具体工作。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编制工作流程,明确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内容,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全面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全面预算。
企业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第七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财务部门在综合平衡基础上提交的预算方案进行研究论证,从企业发展全局角度提出建议,形成全面预算草案。
全面预算草案应当报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下同)审核批准;须报经企业股东大会审批的,还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全面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关注预算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全面预算与企业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相协调。
企业全面预算获经批准后,应当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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