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收款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实行奖惩。销售机构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应妥善保存;财会机构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商业票据管理,明确商业票据的受理范围,严格审查商业票据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票据欺诈。
企业应当关注商业票据取得、贴现和背书,对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以及逾期票据,应当进行追索监控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详细记录销售客户情况、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发运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收回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销售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取得销售机构、购货单位等有关方面的确凿证据,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发展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研发,是指企业为获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所开展的各种研发活动。
第三条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研究项目未经科学论证或论证不充分,可能导致创新不足或资源浪费。
(二)研发过程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研发成本过高、舞弊或研发失败。
(三)研究成果转化利用不足、保护措施不力,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重视研发工作,根据发展战略,结合市场开拓和技术进步要求,科学制定研发计划,强化研发全过程管理,规范研发行为,促进研发成果的转化和有效利用,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立项与研究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研发计划,提出研究项目立项申请,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研究与开发费用预算及使用进度等。
企业应当组织独立于申请及立项审批之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意见。
第六条 研究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研究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集体审议决策。审批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研究项目促进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以及成果转化的可行性。
企业应当根据研究项目的经费、专利成果保护、税收优惠政策需求等情况,决定是否将研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立项。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研究过程的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研究中的作用,确保研究过程高效、可控。
企业应当跟踪检查研究项目进展情况,评估各阶段研究成果,提供足够的经费支持,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有效规避研究失败风险。
企业研究项目委托外单位承担的,应当采用招标、协议等适当方式确定受托单位,签订外包合同,约定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研究进度和质量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研究的,应当签订书面合作研究合同,明确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约束规则、研究成果产权归属、使用权归属、专利申请权归属等。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研究成果验收制度,组织专业人员对研究成果进行独立评审和验收。
企业对于通过验收的研究成果,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申请专利或作为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企业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研究成果,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心研究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核心研究人员范围和名册清单,签署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密协议。
企业与核心研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特别约定研究成果归属、离职条件、离职移交程序、离职后保密义务、离职后竞业限制年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开发与保护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研究成果的开发,形成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自主创新机制,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研究成果的开发应当分步推进,通过试生产充分验证产品性能,在获得市场认可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研究成果保护制度,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及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涉密图纸、资料的管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借阅和使用。禁止无关人员接触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研发活动评估制度,加强对立项与研究、开发与保护等过程的全面评估,认真总结研发管理经验,分析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不断改进和提升研发活动的管理水平。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防范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所进行的建造、安装活动。
第三条 企业工程项目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
(二)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存在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相关人员涉案。
(三)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概预算脱离实际,可能导致项目投资失控。
(四)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项目资金不落实,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进度延迟或中断。
(五)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制约,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专门机构归口管理工程项目,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等设想;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估计,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预测,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节能、节水,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等。
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企业应当组织规划、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项目投资方案、投资规模、资金筹措、生产规模、布局选址、技术、设备、环境保护等资料来源和取得途径是否真实、可靠和完整。
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从事可行性研究的专业机构不得从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集体审议批准。总会计师应当参与项目决策。
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工程项目决策失误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后,指定相关机构和人员办理工程项目的报建手续,并在正式施工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
第三章 工程招标
第九条 企业的工程项目通常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在选择承包单位时,企业可以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为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在确定中标人前,企业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企业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择优选择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企业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明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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