殊技能人员,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在住房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凡外来投资者到经济区投资或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以及投资兴办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其投资者、业主及所聘用一定期限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三)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数量的国内亲属在城市落户。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租赁房屋一定期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务工所在地城市落户。
(五)上述户籍准入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创造亲商、安商、护商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政府外资投诉中心建设,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腐败行为。 主题词:经济管理 经济区△ 政策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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